不融通物
不融通物類別
一般而言,不融通物可分為以下幾類[註 1]:
古物及法物
古物及法物只屬於文化資產的古物、古蹟等。[3]
公用物
公用物為以直接供一般大眾使用為目的之物,包括如學校、公園、道路、圖書館、河川等。[3]
違禁物
違禁物為法令上禁止為交易客體的物,可分為兩種,一為不禁止所有但禁止融通,如猥褻書畫等;另有禁止融通也不可所有者,如毒品等。[3]
參見
注释
- 以下對不融通物的分類以較常見者為主,而在不同國家可能因法律規範不同,使得如違禁物的範圍規定有所不同
參考文獻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5,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 頁410,《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融通物與不融通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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