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兴奋剂问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運動禁藥問題,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行业使用违禁药物之案件历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反運動禁藥方面的举措。

历史

1980年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进行反兴奋剂检测项目。2009年,美国生物伦理学家麦克斯韦·J·梅尔曼在《完美的代价》一书中指出,“实际上,中国已经取代了东德,成为西方国家指控体育兴奋剂问题的最大目标”[1]:134

1990-1998年,共28名中国游泳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呈阳性[2]。1994年,奥运长跑冠军王军霞带领全队女子运动员退队,爆发馬家軍興奮劑事件[3][4]。1990年至1998年之间,有28名中国游泳运动员的禁藥檢測呈阳性,几乎占當時使用禁藥的世界運動員总数的一半[2]。在1994年底的广岛亚运会上,七名中國游泳运动员的类固醇檢測呈阳性[5]1994年亚洲运动会上,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德梅罗德(Alexandre de Mérode)公开指控中国国家游泳队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兴奋剂成效提出质疑。该事件导致中国游泳队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受到冲击,仅获得1枚金牌[2][6][6]。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宣布将采取措施以提升该国兴奋剂检测力度[6][5]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中国舉重隊包括劉春紅在內的三名女子選手被揭發使用禁藥并褫夺金牌[7][8]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认定游泳选手孙杨在2018年9月4日的一次飞行药检中“干预兴奋剂管控”,推翻FINA興奮劑小組原先的無罪裁决,加上孫楊有服用興奮劑的前科,故判决孙杨禁赛8年[9][10]。但由于有争议的检测之前和之后的测试结果均为阴性,故不认定孙杨存在服用禁药行为,其之前取得的成绩与奖牌仍然有效[9]

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入刑,内容包括:“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參考

  1. Maxwell J. Mehlman. . JHU Press. 21 May 2009: 134 [31 July 2012]. ISBN 978-0-8018-9263-9. 已忽略未知参数|url-access= (帮助)
  2. Cecil Colwin. . Human Kinetics. 2002: 213 [30 July 2012]. ISBN 978-0-7360-3777-8.
  3. . 香港蘋果日報. 2016-02-04 [2016-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19).
  4. . 新浪体育. 2016-02-03 [2016-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7).
  5. . Sydney morning Herald. 2012-07-28 [2012-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17).
  6. Thomas Mitchell Hunt. . ProQuest. 2007: 148– [31 July 2012]. ISBN 978-0-549-16219-3.
  7. . 13 January 2017 [28 February 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7) www.bbc.com.
  8. . DW.COM. [28 February 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7).
  9.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PDF).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2020-02-29 [2020-03-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3-01) (英语).
  10. 中国新闻网. . 东方网新闻. 北京. [2020-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28) (中文(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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