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主要领导
署长 孔原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组织上级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机构类型 政务院部门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 北京市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 1949年10月
撤销时间 1953年1月
接替者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部门工作及历史

根据1949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的《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统一掌管全国一切海关事宜。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领导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并在实际工作中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保持密切联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政策法令所颁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决定。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同年3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海关总署直接领导全国各地海关的通知》。

同年12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对海关的任务、设关的原则及条件和海关的组织体系、设关的审批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决定暂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地方海关(或关)26处,分关9处,支关35处,并列出了名称及隶属系统。

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并于当年9月1日正式施行。《暂行海关法》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成立后,政务院及下属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的有关海关工作的条例、决定、通知、指示等为基础,对海关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立法。《暂行海关法》的实施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垂直体系。

1953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百六十六次政务会议决定,为了迎接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和扩大对外贸易的任务,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政策,全国对外贸易的管理监督工作必须在领导上、组织上加以统一领导,因此决定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划归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领导,成为对外贸易部的组成机关,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关于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实行合并的决定。海关总署在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的领导下,仍依据《暂行海关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全国海关组织以及相关任务,并行使其他应有的职权。

职权

根据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的职权为:

  1. 组织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海关机构及其业务;
  2. 制定执行政府法令海关任务的计划方案,单独或者协同有关政府机关颁布的关于海关业务的指令、训令、规章;
  3. 研究海关政策问题,参与制定有关海关税则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草案;
  4. 拟定海关业务法规草案,参与制订海关税则并决定实施方案;
  5. 督促全国海关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关务训令及规章,规定各地海关按期向海关总署报告工作和情况,检查审核各地海关的工作;
  6. 审核各地海关对于走私及违反海关章程事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关于上述问题对海关所提出的申诉;
  7. 管理海关总署以及各地海关公务人员编制、财政预算,并指导各地海关的会计出纳事宜;
  8. 遴选配备奖惩调遣全国海关公务人员,培养训练干部,提高海关公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9. 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指导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10. 依法管理保护一切海关财产。

历任署长

  1. 孔原(1949年10月-1953年1月)

参考文献

    • 苏尚尧 主编 (编). .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D•5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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