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條規

中日修好條規》,日本方面稱《日清修好条規》,是清朝日本同治十年(西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簽訂的雙邊條約。日本大使為大藏卿伊達宗城,而清朝大使為直隸總督李鴻章

中日修好條規
《中日修好條規》
簽署日1871年9月13日
地點大清天津
生效日1873年4月30日
失效日1883年?4月30日
簽署者李鸿章
伊達宗城
締約方 大清
大日本帝国
語言汉语日语

主要內容

這是一條平等的條約,甲午戰爭發生前仍具有效力。具體內容大致為:

  • 雙方交換外交使節並在兩國設立領事館。(第4、8條)
  • 互相承認有限制的領事裁判權。(第8、9及13條)
  • 有關通商事宜,仿傚歐美列強的待遇,互相承認。

参考文獻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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