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逻辑学基本原理之一。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1]

充足理由律是推理的基本前提

在四种基本原理:

  • 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
  • 排中律:對於任何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的判斷都要有明確的“是”或“非”,不存在中間狀態。
  • 矛盾律:在同一時刻,某個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這樣又不是這樣。
  • 充足理由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人们最容易忽略的就是充足理由律,没有充足理由,整个演绎推理的结论就不牢固。[2]

充足理由律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武器

人们在科学推理中,由于依赖的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所以,如果没有充足理由律,结论就可以导致两种自相矛盾的东西,当然,利用充足理由律,很容易排除其中的一项。

理由必须是充足的

如果理由是片面的,是不完全的,推理就可能有误,所以,整个理由必须是占据很大的份额。

參看

參考文獻

  1. 王自貴. . 中國社會科學網. 中國大陸: 中國社會科學院. 2012-07-15 (中文(简体)‎).
  2. 叔本華. . 1847年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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