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英語:Public art)可以以任意媒介創作,是指放在公共空間、面向公众开放的藝術作品。 公共艺术有三个公认的基本属性和要素:公共性、艺术性、在地性。这也是公共艺术和其他艺术门类区分的标准。 公共艺术形式多样,最早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广场上的公共雕塑。至今雕塑也是公共艺术的重要形式,例如人行道上的銅像,广场或公园的紀念碑。公共藝術也可包括公共空間裡的各種藝術表現,例如建築物;或是可以使用的物品與設施,如桌椅和路燈。台灣常見的公共藝術多設置於大眾交通設施站內(如捷運站、火車站、高鐵站等),或大型建築附近。 公共艺术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新兴学科。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公共空间的艺术情趣和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是近代公共艺术得以蓬勃发展的源动力之一;另一个原因是当代艺术的民主化运动,使得艺术品从博物馆中走出来,走到公共空间,走向公众生活。 公共空间虽是公众共有,但多由政府管控,因此公共艺术创作需要考虑当地政策规章,有时需要与政府机构沟通合作。

位於英國伯明罕的一個公共藝術作品Iron Man。作者是雕塑家安東尼·高莫利(Anthony Gormley)

研究机构

在中国的学科领域,公共艺术是从环境艺术中演化出来的一个分支;高校中走在前列的有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上海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等。

美国办有《公共艺术评论》(Publi Aart Review)杂志,是全球公共艺术信息的重要来源。上海美术学院办有《公共艺术》杂志。

法源

台灣為推廣公共藝術,政府於民國81年制定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1]另外,《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13條則對前開條例專有名詞進行解釋。[2]而公共藝術興辦機關的執行依據,則是民國87年發佈實施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該辦法對於公共藝術提案送審方式、公共藝術審議會組織與職掌、甄選、鑑價、議價、驗收、經費以及管理維護等有進一步詳細規定[3]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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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8).
  2. . [2020-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1).
  3. . [2020-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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