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安全法
《共同安全法》是195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外援助法案。美国国会以前通过的《经济合作法》(1948年4月,为期4年)、 《共同防御援助法》 (1949年10月6日)和 《国际开发法》 (1950年6月5日)均包括在这个共同安全计划之内。[1]以通过向友好国家提供军事援助、经济和技术援助促进美国外交政策的实现,达到“确保美国安全和促进它的对外政策”的目的。该法案标志着战后美国以对西欧援助为主扩大对全世界反共前线国家或地区,从经济援助为主(马歇尔计划)转变为军事援助为主。该法于1961年初由美国国会通过新的《1961年对外援助法案》取代。
根据《共同安全法》,美国的各种对外“援助”都统一到“共同安全计划”(Mutual Security Program)之内。[2]规定了1951-1954年的援外拨款数额,并大大增加了军事援助所占的比重,撤销管理马歇尔计划的经济合作署,设立直属于总统的“共同安全署”,威廉·埃夫里尔·哈里曼为首任署长,统一掌握对外援助。在援助北约成员国的拨款中指定每年一亿美元的专款,用于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颠覆破坏活动经费。[3]1951年10月31日,国会拨款74.83亿美元(当年美国GDP为3400亿美元),供主管部门第一年使用,即从1952年1月1日开始使用,其中军事援助占款60亿美元,经济援助占款14.4亿美元。美国对外援助中,欧洲60.5亿美元(其中军援52.2亿美元),南韩重建4500万美元。1952年3月,杜鲁门总统要求追加拨款79亿美元,其中90%用于军费开支。
根据《共同安全法》,每个财政年度国会都将审议、批准对外援助金额与计划。
美国与各盟国的共同安保条约
- 《美韩共同防御条约》1953年美国同韩国缔结
- 美菲共同防禦條約 1951年8月30日美国与菲律宾在华盛顿签订的联防条约,于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有效期无限。
- 1951年9月8日签署美日安全保障条約。1960年1月19日更新为美日安保條約。
- 1977年巴西宣布废止实行25年之《美巴共同防御协定》
-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1954年12月3日签订的国际条约。该条约以军事为基础,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合作条约。1979年1月1日,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发布声明时,依第十条规定,美国国务院正式通知中华民国,《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将于台湾时间1980年1月1日终止
- 美澳新安全条约
- 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
- 美洲互惠互助条约
中美关于美国国会《一九五一年共同安全法案》援华之换文
《中美关于美国国会一九五一年共同安全法案援华之换文》第一一四号
迳启者,案查关于美国国会所制定之一九五一年共同安全法案 (八十二届国会立法第一六五号) 对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签订嗣经修正之经济援助协定中所规定之援助及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同年二月九日美国驻华临时代办与中华民国外交部长间所签换关于美利坚合众国续以军事援助给与中华民国之换文等所产生之影响,贵我两国政府代表近曾举行若干次谈判,兹对上项谈判所获之谅解证实如左:
(一) 中华民国政府兹证实其对下开各节均表同意:
(甲) 参加促进国际间谅解及善意,并维持世界和平。
(乙) 采取双方所同意之行动以除国际间紧张状态之原因。
(丙) 履行其在以美利坚合众国为缔约一方之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所应担负之军事义务。
(丁) 在兼顾其本身政治及经济之稳定,及在其人力、资源、设备及一般经济情况许可范围内,对发展及维持其本身防卫力量及自由世界之防卫力量,作充分贡献。
(戊) 采取一切为发展其本身防卫力量所需之合理措施。
(己) 采取适当之步骤以保证对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之经济及军事援助能予以有效使用。
(二) 两国政府采取步骤以保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照修正之一九四九年联防互助法案或任何一国政府基于一九五一年联防互助协定所供应之装备及物资,除照条文规定须偿还其价值者外,凡照原定用途已不复需用者,将提请供应是项援助之政府予以收回并作适当处置。
(三) 两国政府将采取步骤,俾中华民国政府对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实施之任何援助计划中所分得或获得之资金能予以存储,划立专户或确定其所有权,藉以保证,遇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上项资金如竟用以抵充其他债务,被设定义务,被扣押或以其他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势将碍及该项援助计划之实现时,上项资金即不至被任何个人、商号、代表人、公司、组织、或政府将其抵充其他债务,在其上设定义务,予以没收或以其他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 一九四八年所订中美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第五项应包括军事生产,建设装备及物资之费用。
(五) 一九四八年所订中美经济援助协定引及一九四八年援助中国法案时,应解释为包括一九五一年互助安全法案及一九四八年所订嗣经修正之经济合作法案中所能适用之规定。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收到贵国政府覆照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对上列条款可予接受后,即认为本照会及贵方覆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换文,并将于贵方覆照之日起生效。
本代办顺向
贵部长表示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阁下
蓝钦 (签字)
公历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参考文献
- . [2020-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4).
- 《世界知识辞典》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59年
- 石铁生. 关於"一九五一年共同安全法"[J]. 世界知识, 195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