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英語:),是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意大利罗马,于1992年3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1][2][3]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簽署日1988年3月10日
地點 義大利罗马
生效日1992年3月1日
締約方166(截至2020年11月25日)
保存處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背景

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海上业务的经营并有损于世界人民对海上航行安全的信心;深信迫切需要在国家间开展国际合作,拟定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对凶犯起诉并加以惩罚。各缔约国为此制订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公约[4]规定了若干犯罪行为:

  1. 以任何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船舶;
  2. 对船上人员施用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暴力行为;
  3. 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害;
  4. 把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放置于船上;
  5. 毁坏或严重损害海上导航设施,或严重干扰其运行的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6. 传递其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7. 从事上述各项的任何罪行未遂,唆使、威胁、同谋者,或为此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公约还对惩罚、管辖权、刑事诉讼、引渡等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1. . IMO. [2020-12-29] (英语).
  2. (PDF). IMO. [2020-12-29] (英语).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29] (中文(简体)‎).
  4.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0-12-29]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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