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英語:),是2005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美国纽约,于2007年7月7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1][2]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簽署日2005年9月14日
地點 美國纽约
生效日2007年7月7日
簽署者115
締約方117(截至2021年1月17日)
保存處 联合国秘书长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背景

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宪章联合国50周年纪念宣言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联大第49/60号决议、第51/210号决议;深切关注世界各地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不断升级;深信迫切需要在各国之间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和采取有效和切实的措施,以防止这种恐怖主义行为,并起诉和惩罚行为人,制订公约各条款。[3]

内容

公约[3]定义了拥有或利用放射性材料的相关犯罪行为,并对定罪、刑罚,国内立法,管辖权等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1. . UN. [2021-01-18] (英语).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8] (中文(简体)‎).
  3.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8] (中文(简体)‎).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