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英語:),是2005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美国纽约,于2007年7月7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1][2]
簽署日 | 2005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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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美國纽约 |
生效日 | 2007年7月7日 |
簽署者 | 115 |
締約方 | 117(截至2021年1月17日)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宪章、联合国50周年纪念宣言、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联大第49/60号决议、第51/210号决议;深切关注世界各地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不断升级;深信迫切需要在各国之间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和采取有效和切实的措施,以防止这种恐怖主义行为,并起诉和惩罚行为人,制订公约各条款。[3]
内容
公约[3]定义了拥有或利用放射性材料的相关犯罪行为,并对定罪、刑罚,国内立法,管辖权等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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