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給水制度

區域給水制度源自1954年台灣省政府因鑑於英國國家實施區域給水制度,效果顯著,為台灣自來水之未來發展計,必須預先確立發展模式而設立。目標在於超越地方基層行政地區,建設與經營自來水,促進水資源之有效利用、營運經濟化,以及加速自來水之發展。

至1973年,其經營型態可分為:(1)市營區域供水。(2)鄉鎮公營區域供水。(3)縣管區域供水。此種擴大單位經營領域以及改進經營結構之方式,非常有助於日後之水源分配、水量利用工程建設、組織架構以及人才延攬等問題之解決,為台灣自來水事業建立了區域性經營之基礎。

區域給水制度雖然實施多年,各自來水事業大小分佈全台灣,各自分屬縣市鄉鎮管轄經營,易受地方立法束縛,且資源有限。於是政府為求有效經營自來水,以配合民生經濟發展需要,於1974年元月成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今台灣自來水公司)。

參考著作

  • 《21世紀自來水事業發展目標與策略研究》,李錦地計畫主持; 劉家堯協同主持,經濟部水利署主辦、中華民國自來水協會執行,經濟部水利署出版,民國95年3月,ISBN 9860049157,GPN 10095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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