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点协议

十八点协议是一个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联邦谈判前由由砂拉越所提交的一分含有18个重点的協議。此協議是参考砂拉越白人拉惹统治之九大基本原则,既1941年砂拉越憲法[1][2]

一个以卡梅伦·科博德(Cameron Cobbold)为首的科博德委员会被任命协助草拟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其中,马来亚联合邦的代表为副首相阿都拉萨[3][4][5]北婆罗洲也提交了一分相似的备忘录——二十点协议

協議要點列表[6][7]

第一點:宗教

在聯邦憲法下,伊斯蘭教是聯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條款不適用於砂拉越。砂拉越不應該被制定有任何官方宗教,並且所有歸納在馬來亞憲法中有關伊斯蘭教的法規應當不許在砂拉越實行。

第二點:語文

  • 馬來文應該被列為馬來西亞聯邦官方語言。
  • 英文必須持續使用至到馬來西亞日的十年後。
  • 英文可作為砂拉越的官方語言,無論是在州內或者對聯邦的任何用途,不受時間限制。

第三點:憲法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應建立在馬來西亞憲法的基礎上,並在製定時獲得各州的同意。以此同時,砂拉越的憲法也應被受到重視。

第四點:聯邦最高元首

砂拉越無權角逐聯邦最高元首一職。

第五點:聯邦名稱

“馬來西亞” ,而不是“大馬來亞” 。

第六點:入境事務

應與中央聯合管理,但中央政府對砂拉越的一切移民事務應先得到砂拉越州政府的首肯。砂拉越在入境與出境事務中有保留權。

第七點:退出權力

砂拉越不应该有權力從聯邦分裂出去。

第八點:婆羅洲本土化

應加速砂拉越公共服務系統的本土化。

第九點:英國官員

盡量鼓勵英籍官員留任直到有適當砂拉越人選可以取代時為止。

第十點:公民權

凡是獨立後在砂拉越出生的嬰兒應自動取得聯邦公民權

第十一點:稅收和金融

砂拉越有經營與控制自身之財務,發展基金和稅務的權力。

第十二點:原住民或土著人的特殊地位

砂拉越的土著應享有與馬來亞之馬來人一樣的特權,但砂拉越不必完全跟隨馬來亞所設定針對特權之方案。

第十三點:政府

  • (一)首席部長應由州立法院之非官方代表選出;
  • (二)砂拉越應採用類似聯邦政府的部長制(部長級系統) ,而不是州政治委員制( EXCO )

第十四點:轉型時期

在加入馬來西亞的七年過渡期內(不一定得是加入馬來西亞的首七年,也可是其他重大事件),砂拉越之立法權力將由州憲法賦予,聯邦政府暫無權力插手。

第十五點:教育

教育原本的教育制度應獲得保留。州教育事務應全權由州政府掌管。

第十六點:保護憲法

未經過砂拉越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無權修改或撤消聯邦憲法內保護地方人民與政府的條款。

第十七點:聯邦國會的代表

聯邦國會的代表不僅僅應取決於砂拉越州人口但也必須取決於州的面積,國會代表的人數亦不可少過新加坡代表的數量。

第十八點:國家首長名稱

州元首。

外部链接

  1. Rawlins, Joan. . Macmillan & Company, (Original from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5: 240.
  2. . [2015-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1).
  3. Bastin, John Sturgus. .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9. ISBN 9783262012165.
  4. Rawlins, Joan. . Macmillan & Company, (Original from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5: 240.
  5. . [2015-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1).
  6. . [2015年11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11月2日).
  7. . [2015-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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