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英語:)是1935年6月21日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45号公约(C045)[1][2]公约于1937年5月30日生效。[3]

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簽署日1935年6月21日
地點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37年5月30日
保管方国际劳工局局长
語言法语
英语


内容

公约[4]第二条规定任何女性都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

例外

公约[4]第三条规定了四种例外:

  1. 担任管理职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
  2. 从事卫生和卫生福利的妇女;
  3. 学习期间在矿场井下受训练的妇女;
  4. 偶然需要进入矿场井下的妇女。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98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有30个国家先后退出了公约。中华民国于1936年12月2日批准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于1984年6月11日承认该公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1][3]

参考文献

  1. .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2. . www.ilo.org. [2020-11-24].
  3. . www.ilo.org. [2020-11-25].
  4. (PDF).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