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继《至元新格》之后元朝政府颁布的第二部法律,内容包括了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之前元朝历代帝王发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一系列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

大元通制[1]元朝法律之一。

《大元通制》大部分已经失传,目前只有条格的一部分幸存于世,名为《通制条格》,《通制条格》内容包括元太宗六年(1234年)[2]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80多年间元朝官方颁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史實多為《元史》所不載。

编修经过

至大四年(1311年)三月元仁宗即位不久,决定根据《至元新格》编修新法律,允中书所奏,“择耆旧之贤、明练之士,时则若中书右丞伯杭、平章政事商议中书刘正等,由开创以来政制法程可著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3]分为制诏条格断例三部分:此外将介于《条格》、《断例》之间的内容编成成别类

延祐三年(1316年)五月,书成。书成之后,又命“枢密、御史、翰林、国史、集贤之臣相与正是,凡经八年而是事未克果。”[3]

至治三年二月十九日(1323年3月26日),元英宗最终审定,命名《大元通制》,颁行天下。[4]

至正六年四月五日(1346年4月26日),《至正条格》颁行天下,《大元通制》停止使用,《大元通制》在全国范围内一共使用了23年。

内容简介

这部法典一共八十八卷,共有2539条,其中断例717条,条格1151条、制诏94条,令类577条,仿唐、宋律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20篇。其主要内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内。

元朝的法律中,断例大体上相当于唐朝金朝条格大体上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

现存残本《通制条格》简介

《大元通制》大部分已经失传,目前只有条格的一部分(653条)幸存于世,名为《通制条格[5],是研究元朝历史和中国古代法制史极为重要的史料。

通制条格》,共二十二卷,653条,包括十九个篇目,卷二至卷九为户令、学令、选举、军防、仪制、衣服,卷十三至卷二十二为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卷二十七至卷三十为杂令、僧道、营缮。

参考资料

  • 《中国法制史》,蒲坚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九章

註釋

  1. 孔齐《至正直记》卷1“国朝文典”条提到,“大元国朝文典,有《和林志》、《至元新格》、《国朝典章》、《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皇朝经世大典》、《大一统志》、《平宋录》、《大元一统纪略》、《元真使交录》、《国朝文类》、《皇元风雅》、《国初国信使交通书》、《后妃名臣录》、《名臣事略》、《钱唐遗事》、《十八史略》、《后至元事》、《风宪宏纲》、《成宪纲要》”。
  2. 根据《元典章年代索引》(作者:[日本]植松正编,宗青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里面包括了《元典章》和《通制条格》的年代索引,《通制条格》中收录的官方文件,最早的颁布于元太宗六年(甲午年,1234年),最晚颁布于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
  3. 节选自孛术鲁翀(1279年-1338年)在1323年写的《大元通制序》(节选自《元文类》卷三六),《大元通制序》全文如下: “至治二年冬十有一月,皇帝以故丞相东平忠宪王之孙中书左丞相位右丞相,总百官,新庶务,徵用老成,开明治道。 皇元圣圣相继,百有余年。宸断之所予夺,庙谟之所可否,禁顽戢暴,仁恤黎元,绰有成宪。然简书所载,岁益月增,散在有司,既积既繁,莫知所统。挟情之吏,用谲行私,民恫政蠹。台宪屡言之,鼎轴大臣恒患之。 仁庙皇帝御极之初,中书奏允,择耆旧之贤,明练之士,时则若中书右丞伯杭、平章政事商议中书刘正等,由开创以来政制法程可著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其宏纲有三:曰制诏,曰条格,曰断例。经纬乎格例之间,非外远职守所急,亦汇辑之,名曰别类。延佑三年夏五月,书成,敕枢密、御史、翰林、国史、集贤之臣,相与正是。凡经八年,事未克果。 今年春正月辛酉,上御椶殿,丞相援据本末,奏宜如仁庙制,制可。於是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判宗正府普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以二月朔奉旨,会集中书平章政事张珪暨议政元老,率其属众共审定。时上幸柳林之辛巳,丞相以其事奏,仍以延佑二年及今所未类者,请如故事。制若曰:此善令也,其行之。繇是堂议题其书曰《大元通制》,命翀序之。 翀惟圣人之治天下,其为道也,动与天准,其为法也,粲如列星,使民畏罪迁善,而吏不敢舞智御人。鞭笞斧钺,礼乐教化,相为表裏。及其至也,民协於中,刑措不用,二帝三王之盛,尽於此矣。虽刑罚世轻世重,而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之制也。圣朝因事制宜,因时立制,时有推迁,事有变易,谋国之臣,斟酌损益,以就中典,生民之福也。仁庙开本於先,皇上继志於今,万世虑也。虽然,明罚敕法,朝廷之道揆在焉,惟良折狱,哀敬折狱,有司之法守亲焉。源则浚矣,流斯承之,可不慎欤!”
  4. . [2011-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6).
  5. 现仅存的明写本《通制条格》残卷﹐共二十二卷,1930年由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出版﹐元代条格﹐大体上相当于唐﹑金两代法律体系中的令﹐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规。虽然其中不少条款形式上属于临事制宜的个别指令或记录公文﹐但它们作为单行法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它与《元典章》同样是研究元朝典章制度﹑社会经济和阶级关系的珍贵史料。   今人方龄贵有《〈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 2001 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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