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

孔傑榮英語:1930年7月1日),音譯傑羅姆·艾倫·柯恩,是美國著名的中國東亞法律專家。他是前哈佛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現任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暨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同時也是外交關係協會的兼任資深研究員、寶維斯律師事務所的資深顧問。

孔傑榮
Jerome Alan Cohen
出生 (1930-07-01) 1930年7月1日
美國紐澤西州伊麗莎白市
国籍 美國
教育程度耶魯大學法學博士 (1955)
母校耶鲁大学耶鲁法学院
知名于中國及東亞法律專家
維權人士
头衔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
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

他剛到中國時,全國上下都在進行「批孔運動」;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於是從那時候開始他在中國大陸地區慣用的中文名為柯恩

生平

孔傑榮於1930年出生在美國紐澤西州,父親是一個地方政府檢察官。1947年進入耶魯大學就讀。1951年以Phi Beta Kappa學生聯誼社成員身份畢業後,他接受福布萊特計劃的資助到法國研究國際關係。一年後,回到耶魯大學繼續攻讀學位,並於1955年獲得法學博士。在耶魯期間,他曾擔任《耶魯法律雜誌》的主編。1955至1956年,他先後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及大法官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的手下當書記官。

1959年,孔傑榮到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院裡任教。期間,洛克菲勒基金會請他代為徵求一位能接受四年贊助,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由於一直沒有適合的候選人出現,於是孔決定毛遂自薦。他開始學習中文,但是在當時美國人不准進入中國的情況之下,他只好到香港,在那裡訪問從中國大陸逃出來的難民,請教一些有關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問題。後來他根據這些訪問記錄完成了他的第一本著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程序:1943-1963》。

1964年,孔被聘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他在那裡前後待了17年,創立了學校的東亞法律研究會。這段期間,他不時主張與中國實現關係正常化。1972年,孔傑榮以美國科學家聯盟訪問團團員的身份,終於進入中國大陸,並見到了中國總理周恩來。1977年,他陪同參議員泰德·甘迺迪到北京,會見了鄧小平[1]

1972年,孔成為第一批訪問北韓的美國學者之一。1973年8月,他曾協助拯救被綁架的金大中。金後來在1997年成為大韓民國總統,並於2000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1]

1979年中國改革開放之後,對外國投資者而言,孔傑榮稀有的中國法律專業使他成為搶手的人物。1980年他獲得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機會可讓他在中國生活且發展所長,於是他向哈佛大學請了年假,到北京向商務官員教授美國的合同法。次年,當假期即將結束時,他決定留在中國並進入寶維斯律師事務所工作。

1989年六四事件爆發,寶維斯關閉了其香港辦公室,孔傑榮也回到美國並在1990年受聘為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同時擔任寶維斯律師事務所的資深顧問。後來他在紐約大學成立了亞美法研究所,致力於促進整個亞洲的法治發展。

人權工作

孔傑榮在一生中對提倡人權一直努力不懈。除了關注中國的法律改革,在推動釋放政治犯方面也產生了積極的作用[2]。他也經常在《南華早報》的雙週專欄裡評論有關中國大陸和台灣的人權問題。

2012年,他協助逃離軟禁的中國維權運動人士陳光誠到美國紐約大學就讀。[3]

與台灣的關係

孔傑榮在台灣的影響力相當大,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在哈佛大學深造時是他的學生[1][4],馬的夫人周美青亦曾是他的人權事務研究助理[5]。1985年,孔在台灣政治犯呂秀蓮被釋放的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呂在哈佛大學求學時亦是他的學生,後來成為中華民國副總統[1]

此外,在1985年江南案發生後,他曾義務代表劉宜良(即江南)的遺孀到台灣出庭[1][6][7]。於訴訟的期間,他認為光是將兇手——也就竹聯幫分子陳啟禮等人——定罪是不夠的;他認定中華民國政府必定直接參與了這次陰謀,且必須為之負責。後來證明他是對的,中華民國的情報局長及其屬下相關人等也被逮捕並判刑入獄。

2008年,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貪污及洗錢案入獄,孔傑榮雖對陳及其的家人牽涉的金額感到「噁心」,但是他也認為此案也反映出臺灣過渡中的法律體制之部分缺失——法院該在保證他不會逃跑的條件下釋放他,也要保證他有適當的機會為自己辯護[5][8][9][10]。不過,馬英九隨後也公開澄清對陳水扁的司法羈押並無不當[1][11]

2019年孔傑榮於台灣駐美國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舉辦的台灣關係法40週年活動時,提出:美國國務院對於台灣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只能過境美國不能正式造訪,以及外交部長國防部長造訪美國不能接近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等限制太嚴格也沒有必要;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該正名為「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12][13]

家庭

孔傑榮的妻子瓊·柯恩是畢業於史密斯學院的藝術史學士。兩人育有三子[1]

著作

  • 越南投資法規(Investment Law and Practice in Vietnam)。朗文,199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朗文,1988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國際法(People's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Law)。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7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程序導論:1943-1963年(The Criminal Proces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49-63: An Introduction)。哈佛大學出版社,1968年。

註釋與參考文獻

資料來源
  1. (Kruger, 2009)
  2. (Kruger, 2009; Chen, 2010)
  3. . 香港蘋果日報. 2012-05-21 [2012-05-21].
  4. 林浩然、曾依璇. . 大紀元. 2008-05-19 [2010-11-30] (中文(简体)‎).
  5. 王寓中. . 自由時報. 2008-11-14 [201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17) (中文(繁體)‎).
  6. . 聯合報 (付費). 1985-03-09 (中文(繁體)‎).
  7. . 聯合報 (付費). 1985-03-20 (中文(繁體)‎).
  8. Lowther,William. . Taipei Times. 2009-09-28 [2010-11-30] (英语).
  9. Cohen, Jerome A. . U.S.-Asia Law Institute. 2009-09-19 [2010-11-30] (英语).
  10. 林新輝. . 聯合報 (付費). 2009-09-12 (中文(繁體)‎).
  11. 官志雄. . 中國新聞社. 2008-12-15 [2010-11-30] (中文(繁體)‎).
  12. 國際中心. . 蘋果日報. 2019-03-28 (中文(台灣)‎).
  13. 尹俊傑. . 中央通訊社. 2019-03-28 (中文(台灣)‎).
參考文獻
  • Kruger, Pamela. (pdf). The Law School Magazine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010-11-30] (英语).
  • Chen, Weihua. . China Daily. 2010-07-06 [2010-11-30] (英语).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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