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块土地占有制
小块土地占有制(英語:,又称)是苏格兰,特别是在高地和岛屿上实行的土地所有制。该制度用于在敞田上进行作物栽培。
该制度的起源尚不清楚,但有可能是在中世纪后期采用的,它取代了较早的封闭式田地,后者与更分散的定居方式有关。[1]:149其衰落主要发生在18世纪后半叶和19世纪上半叶。
土地分为镇(town)或鎮區(township),包括一块可耕种的建筑旁的土地(),以及较大的放牧場和粗放牧场。这些建筑旁土地“in-bye”分为多条带,即“rig(s)”(苏格兰方言,自ridge,指田垄),定期重新分配给镇上的佃户,这样就没有人能长期占用最好的土地。这种定期重新分配可视为是小块土地占有制(run rig)的决定性特征。大多数镇区都由包租户(tacksman)租用,然后转租给实际的佃户。一些包租户可能会在多个镇区租用土地。
小块土地占有制的详细做法因地而异。其中一方面是公共农场的合作程度。 在某些情况下,在使用马帮()犁地时,其责任由佃农分担,因此有明显的公共活动。布雷多尔本(Breadalbane)庄园就是一个例子。但是,在泰里島(),没有证据表明此类组织存在,当地的耕地几乎全部被犁过了。更复杂的是,高地西部的许多地方都使用苏格兰脚犁()来耕作,特别是在赫布里底群岛,因此没有建立共同耕犁队的必要性。[1]:142-143
两种有记载的run rig方法证明了合作水平相对有限。第一个是1785年对布雷多尔本庄园的Netherlorne的调查中。当地典型的镇区有8个佃户,他们会犁所有的可耕种的土地,然后将其划分为质量相当的部分,并分别抽签决定谁将占据哪个部分。然后,每个部分的佃户将准备自己的部分用于播种,并最终收获。第二个案例在North Uist,当地使用铲子和脚犁(caschrom)。在这里,土地在进行任何土壤改良之前就已分割,每块土地完全由占用者单独犁。道奇顺(Dodgshon)讨论了“共同作业是run rig的主要特征”的误解。相反,他说,关键的决定性特征是在耕地上持有混合的地块。他的结论是,run rig不是基于公共所有权的古老管理系统,而是一种珍视私有财产并仅在必要时采用公共活动的系统。[1]
从18世纪中叶开始,由于将建筑旁土地区分为固定租期的小农场,run rig制度在苏格兰逐步被取代,[2]但在赫布里底群岛的某些地区,run rig留存到了20世纪。
在爱尔兰,类似的系统称为rundale。土地租借的Run rig制度不应与Rig and furrow(垄沟,字面意思为「隆起和犁沟」)的农业实践相混淆。后者是缘于将马拉犁沿顺时针方向工作,使犁壁推动犁沟(furrow)向右,从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田间产生了永久性的隆起(rigs = ridges)。 [3]
参考文献
- Dodgshon, Robert A. .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98. ISBN 0 7486 1034 0.
- http://www.hebrideanconnections.com/stories-reports-and-traditions/16868
- Williamson, Tom. . Exeter: University of Exeter Press. 2002: 31. ISBN 978 0 85989 634 4.
外部链接
- Malcolm Bangor-Jones - 'Understanding Runrig in the Northern Highlands' - Bangor Jones博士在高地和岛屿大学(University of the Highlands and Islands)举行的关于run rig的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