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利修正案

平等权利修正案》(英語:,简称ERA)是美国宪法的一项修正案,旨在保障所有美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合法权利,不分性别(男女兩性),试图解决男女在离婚财产就业和其他事项方面的法律区别。该修正案最初是由艾丽斯·保尔和克丽丝特尔·伊斯曼编写,希望通過修正案禁止性別歧視

该修正案于1921年首次在美国国会中提出,并引发了关于性別平等的意义的讨论。反對修正案的理由主要偏向於傳統的性別角色和家庭價值方面,認為修正案通過會認可墮胎避孕等女性權利,改變女性在家庭的傳統角色,並扭曲傳統家庭價值。

歷史

在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早期历史上,受民權運動的影響,中产阶级妇女,特別是女性主義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的,而那些为工人阶级说话的保守派民主党人则常常反对,指出就业妇女需要对工作条件和工作的时间进行专门的保护。

随着20世纪60年代第二波女权主义的兴起,这个修正案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跨黨派支持,并且被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玛撒·格里菲思(D·密歇根)在1971年重新提出后,于10月12日被美国众议院批准。1972年3月22日,它被美国参议院批准,並从而给州议会时间,正如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那样。

国会起初设定了截止批准的期限在1979年3月22日,为了州立法机关考虑这个《平等权利修正案》。在1977年通过时,修正案收到必要的35票,并获得了38个州的批准。在政党(包括當時两个主要政党民主党和共和党、参议两院及总统尼克松、福特和卡特)[1]的广泛支持下,这个项修正案似乎注定会通过,直到保守派社會運動菲利丝·施拉夫利成功动员保守派中反对動搖家庭角色的妇女们,认为这项修正案对家庭妇女不利并促使主妇们被征召去参军。[2]此外,他們認為修正案通過會改變女性在傳統家庭中的角色,而已婚女性多數偏向支持保守派和擁有傳統的家庭價值。

四个州(爱达荷州肯塔基州内布拉斯加州田纳西州)据此说要撤销了他们对该修正案的批准在原1979年截止日期之前;但是,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撤销修正案的先例或机制,因此,它成为遗留的一个法律上的问题。

在1978年,国会通过该修正案(每个议院的多数议员), 卡特总统签署了一项联合决议声明,将批准期限延长至1982年6月30日。因为没有一个州的议会批准了1979年3月22日至1982年6月30日之间的修正案,这一争议的延伸的有效性被学术化了。[3]

反墮胎運動的影響,共和党在1980年起採取反墮胎的立場,並撤回對修正案的支持和反對修正案。自羅納德·雷根之後的共和党總統均反對修正案。

1982年后

2017年3月22日,国会在提出修正案的25周年后向立法委员会再次提出,民主黨控制的内华达州议会在参议院通过了第2号参议院联合决议(被参议院命名为“POM15”后,成为第一个批准两个期限届满的修正案[4]。并在2017年4月5日的《国会议事录》中完全记录,在S261页和S2362页)。在2018年5月30日,伊利诺伊州通过了这一修正案。[5]

参考文献

  1. Miller, Eric C. . Rhetoric & Public Affairs. 2015-06-19, 18 (2): 277–300 [2018-06-03]. ISSN 1534-523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3).
  2. . www.washingtonpost.com. [2017-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25).
  3. . Los Angeles Times. January 5, 2018 [January 6,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4).
  4. Colin Dwyer; Carrie Kaufman. . NPR. March 21, 2017 [March 28,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3).;
  5. Rick Pearson, Bill Lukitsch. . The Chicago Tribune. May 30, 2018 [May 30,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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