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標語

廣告標語(advertising slogan)又稱slogan,是用於廣告宣傳,往往令人印象深刻的短文。可以是簡短的一句話,或數行程度的文章,常被視為行銷商品時決定商品印象的一項重要因素。

智慧財產

廣告標語通常很簡短,可能不被法律認可登記著作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1],並有標語不成為著作的司法判例[2]

即使相關法律未明文規定,簡短的標語可能被認定為缺乏創作性不得成為著作。在日本有過判例,五・七・五調的交通安全標語被認定為著作物[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規定[4]:「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法規未涉及標語。

著名標語

  • 只溶你口,不溶你手。(只溶喺口,唔溶喺手 - 香港版本)(M&Ms melt in your mouth, not in your hand. 1954)[5]
  • 一家烤肉萬家香。[6]

參見

维基语录上的相关摘錄: 廣告標語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嚴裕欽. . 台灣法律網. [2010-06-02].
  3. 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平成13年5月30日(交通標語事件)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5. 美國經典廣告戰役解讀
  6. . 自由時報. 2008-09-08 [2010-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6-09).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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