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引渡法是指兩個不同司法體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規及執法互助程序。「引渡」是指一個司法管轄區,應外地請求,將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地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該外地審判或處罰。通常兩司法轄區之間要簽有引渡條約或協議方可引渡。

通过引渡程序,一个主权管辖区通常向另一个主权管辖区(“被请求国”)提出正式请求。如果在被请求国的领土内发现逃犯,则被请求国可以逮捕逃犯并使其受到引渡程序。逃犯将受到的引渡程序取决于被请求国的法律和惯例。如果通過,被引渡人的監護權將實際移交給提出請求的司法機關。

在国家之间,引渡通常受条约管制。这是一个古老的机制,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3世纪,当时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与西臺國王哈圖西里三世谈判引渡条约。

目前国际上的慣例,對於以下四種人通常不予引渡:

  1. 政治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大陸、台湾[1]香港[2]澳門[3]])[4]新加坡[5]日本[6]大韓民國[7]
  2. 本國公民:例如法國德國俄羅斯、中華民國[8]、中华人民共和国[9]、日本[10]、大韓民國[11]。但也有例外如拉脱维亚[12]、瑞士允许把本国公民引渡给美国。
  3. 非雙重歸罪[13]:例如中華民國[14]、中华人民共和国[15]、香港[16]、澳門[17]、日本[18]、大韓民國[19]
  4. 死刑犯:例如香港[20]、澳門[21]

註釋

  1.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三條得拒絕引渡政治犯,但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以及共產黨之叛亂活動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
  2.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1)款(b)
  3.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三)项。
  5. 引渡法 (Extradition Act) 第7、8、21、22條。
  6.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第二条第一号。
  7. 大韓民國《犯罪人引渡法》()第8條。
  8.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四條應拒絕引渡中華民國國民,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一)项。
  10.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九号。
  11. 大韓民國《犯罪人引渡法》第9條第1款。
  12. 欧洲人权法院暂停向美国引渡拉脱维亚黑客
  13. “双重归罪”是指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被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时,才可以引渡。
  14.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二條。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6.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1)款(g)
  17.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條。
  18.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四号。
  19. 大韓民國《犯罪人引渡法》第6條。
  20.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3)款(c)
  21.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

參考文獻

  • Bundesamt für Justiz: Bekanntmachung der Auslieferungsstatistik für das Jahr 2013 vom 14. Januar 2015 (AT 25.02.2015 B4) (德文)

参见

  • 政治庇护
  • 美國引渡法
  • 澳大利亞引渡法
  • 菲律賓引渡法
  • 中國引渡法
  • 美國與墨西哥的引渡關係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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