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對沖機制

按照香港的《僱傭條例》(香港法例57章),當僱員有權依其服務年資獲得僱主須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時,僱主可在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中,抽取僱主供款部份及其累算權益,以抵銷應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歷史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條文於1974年和1986年引入《僱傭條例》時,容許僱主從其按年資支付的酬金或公積金抵銷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即所謂「對沖」安排)。其後強積金制度亦承襲了有關安排。僱主在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後,可從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中,提取相等的金額以作抵銷。

對沖金額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金額$30.06 億$33.54 億$38.55 億

2001 年7 月至2016 年12 月總金額為$320 億 [1] [2] [3]

取消對沖機制

政府方案

第四屆特首梁振英在2012 的競選政綱中提出「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4],在2017 年卸任前一星期劃線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5]

  • 不具追溯力,即實施日期前強制性供款累計權益仍可用以「對沖」
  • 降低建議實施日期後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下調至每月工資的一半
  • 政府會自建議實施日期起的10年內分擔僱主的部分額外遣散費或長服金開支

[6]

職工盟方案

  • 取消對沖
  • 設立一個由僱主供款的基金,以發還僱主已付的一半遣散費或長服金。
  • 供款額為僱員有關入息的0.5%
  • 政府注資50 億元
  • 僱主可獲發還已付的一半遣散費或長服金
  • 遣散費及長服金計算方式不變
  • 不可「對沖」劃線後年資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服金
  • 調低可「對沖」劃線前遣散費或長服金的款額
  • 不得發還涉及無理解僱的終止僱傭金
  •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亦可獲發還墊支

[7]

五大商會方案

  • 僱主和政府各額外多供款1%予僱員強積金戶口
  • 保留對沖
  • 保留遣散費和長服金計算方案
  • 設遣散費和長服金提取金額上限在3萬港元

[8]

勞顧會方案

  • 取消對沖
  • 政府一筆過注資至少200億成立基金,並由僱主為每名僱員多供200元入基金,以支付長服金及遣散費

[9]

參考資料

  1. (PDF).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6-17).
  2. (PDF).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8-03).
  3. (PDF).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6-17).
  4. (PDF).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06).
  5. 行會通過劃線取消強積金對沖 勞資均拒接受 梁振英爛攤子送林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蘋果日報,2017年06月24日
  6. (PDF).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06).
  7. (PDF).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06).
  8. 維持MPF對沖 五大商會達初步共識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東方日報, 2017年04月18日
  9. 勞顧會討論強積金對沖方案Now新聞,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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