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
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英語:),又称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英語:),是第14届国际劳工大会于1930年6月28日通过的一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C029),于1932年5月1日生效。[1][2]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8个基础公约之一,目前对178个缔约方生效。[3]
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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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30年6月28日 |
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32年5月1日 |
締約方 | 178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語言 | 英文、法文 |
内容
公约定义“强迫或强制劳动”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公约缔约方承诺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规定主管当局不得为了私人、公司或社团利益而(准许)征用强迫或强制劳动,规定行政官员、不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不得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并对有权当局、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等对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使用做了限制。公约规定只有18岁到45岁的健壮成年男子得被征用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且任何强迫或强制劳动最长期限每12个月不超过60天。[1][5]
例外
公约规定了若干不包括“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例外:
消除强迫劳动的普查
国际劳工大会第96届会议(2007年)发布了《消除强迫劳动:关于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的普查》。该普查指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人口行为日趋活跃,已成为21世纪与公约相关的最紧迫的问题。[7]:111-112
公约议定书
国际劳工大会第103届会议(2014年)通过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议定书》(英語:),即第29号公约2014年议定书(P029),作为公约原本的补充。议定书规定了要采取的预防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措施,包括制订计划、扩大劳工法适用范围、和加强相关检查等。议定书还删除了公约过渡性规定,并使1930年公约追上时代脚步。[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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