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煜

咸豐十一年(1861年),拔貢生。同治七年(1868年),任戶部額外主事。同治十年(1871年),戶部候補主事。光緒四年,任戶部福建司主事。光緒六年(1881年),升任戶部廣西司員外郎。光緒七年,任戶部陝西司郎中。光緒十三年,改戶部廣西司郎中[2]鴻臚寺少卿[3]、光祿寺少卿。光緒十六年,任通政使司參議。光緒十八年,升任內閣侍讀學士、太常寺少卿、大理寺少卿。光緒二十一年,任太僕寺卿,兼署大理寺卿。光緒二十二年,任太常寺卿[4]。次年,改宗人府府丞[5]、接辦繙譯鄉試提調[6]左副都御史。光緒二十四年,署禮部左侍郎,任刑部左侍郎。光緒二十六年,兼署禮部左侍郎[7]義和團運動中,因強烈支持義和拳,联军入城后被日军俘获,依《辛丑條約》要求被清廷即行正法[8]

徐承煜1841年-1901年),字楠士[1]漢軍正藍旗人,清朝政治人物。徐桐之子。

参考文献

  1. 清史稿校註 ,13冊 ,10707
  2.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包 ,702001556-3號
  3.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包 ,702001556-3號
  4.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包 ,702001556-3號
  5.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包 ,702001556-3號
  6.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包 ,702001556-2號
  7.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包 ,702001556-3號
  8. 辛丑條約》(附件六):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內閣奉上諭:此案禍首諸臣,昨已降旨,分別嚴行懲辦。茲據奕劻、李鴻章電奏,按照各國全權大臣照會,尚須加重,懇請酌奪等語。除載勛已賜令自盡,毓賢已飭即行正法,均各派員前往監視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罪名,惟念誼屬懿親,特予加恩發往極邊新疆,永遠監禁,即日派員押解起程。剛毅情罪較重,應定為斬立決,業經病故,免其置議。英年、趙舒翹昨已定為斬監候,著即賜令自盡,派陝西巡撫岑春煊前往監視。啟秀、徐承煜,各國指稱力庇拳匪,專與洋人為難,昨已革職,著奕?、李鴻章照會各國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監視。徐桐輕信拳匪,貽誤大局,李秉衡好為高論,固執釀禍,均應定為斬監候,惟念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恤典,應免再議。至首禍諸人,所犯罪狀,已於前旨內逐一明白聲敘矣。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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