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

德国法院系统,可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两个层次。按照主管范围又分为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专业法院(包括劳动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行政法院)。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当某个法院系统做出的判决可能与其他法院系统的判决相冲突时,将召集联邦各最高法院联席会议做出决定。所有法院的设置和职能都是由法院组织法(简称GVG)规定的。

宪法法院

各州宪法法院

财政法院,有时也称为财税法院。

普通法院

依法院组织法第12条,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即地方法院、地区中级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的最低审级,负责审理较轻的犯罪和较小的民事案件,具体来说,民事庭受理第一次上诉且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欧。这一级别的法院还具有一些日常法律功能,如管理公司登记。地方法院绝大多数的案件都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官要与两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地区中级法院

地方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分两部分,一部分负责审理较重的犯罪,另一部分审理较大民事案件,大多数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都由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具体来说,该级民事地方法院接受以下条件的审理:(1)第一次上诉且涉及金额在5000欧元以上,(2)第二次审理且涉及金额至少在600欧以上,(3) 特殊允许的情况。地区法院有多个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但为了提高效率,大多数案件都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只有法律或事实上疑难的案件才转为由合议庭审理。地区法院还是地方法院裁判的上诉法院,地方法院一审的案件,由地区法院终审。

邦高等法院

邦高等法院,主要审查由下级法院上诉到本院的案件中提出的法律问题,也审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违宪案件的一审。与地区法院类似,邦高等法院也按照专业分成多个合议庭。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审理五类案件:行政、劳动、社会、财政和专利案件。和普通法院一样,在各州专门法院的基础上,联邦层次有负责上诉审的专门法院。

行政法院包括三个审级,分别是地方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在行政法院,个人可以对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要求赔偿。比如,行政法院有许多案件是关于核电厂的位置和安全标准的。

劳动法院也有三个审级,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条件的案件。

社会法院分三级,审理涉及社会保障案件。

财政法院审理征税案件,只有两个审级。

最后,设在慕尼黑的联邦专利法院审理工业知识产权案件。

其他司法機構與從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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