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与中国
恐怖主义在中国不仅局限在西域、局限在特定目标、局限在中小城市,2008年以来,中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出现明显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沈阳、重庆等7个恐怖袭击威胁较大的城市列为反恐中心城市[1]。 对已认定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禁止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禁止支持、资助、庇护,並冻结他们的资产[2]。
反恐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中国加入的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267号、1373号、1333号、1456号等反恐决议。
认定标准
恐怖组织
- 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不论其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
- 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分工或分工体系。
- 符合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曾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
- 资助、支持恐怖活动;
- 建立恐怖活动基地,或有组织地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
- 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3]
恐怖分子
- 与恐怖组织发生一定的联系,在国内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加入外国国籍)。
- 符合上述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
- 组织、策划、煽动、宣传或教唆实施恐怖活动;
- 资助、支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
- 接受上述恐怖组织或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4]
已認定的恐怖分子與組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5日公布了境内第一批认定的4个“东突”相关的组织为恐怖组织,另外13名相关人员为恐怖分子。
2008年10月21日公布了境内第二批认定的8名“东突”恐怖组织相关人员[6]。
2012年4月5日公布了境内第三批认定的6名“东突”恐怖组织相关人员[7]。
反恐机构
-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
-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公安部反恐怖局
- 雪豹突擊隊
- 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
恐怖活动与反恐行动
参考文献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