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

收養又稱抱養領養,係指即異姓養子,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螟蛉幼蟲收養作己子,[1]實際上牠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小说《封神演义》中的雷震子是一个弃婴,被周文王收为螟蛉子,列为文王的百子之末。[2]

就如一般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會對子女的將來和福祉造成影響一般,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教養,也一樣會對養子女的將來和福祉造成影響,雖然不同狀況的養子女,會因其先天因素之故,而出現不同的侵略性和心理健康狀況,但養父母對養子女展現愛與關懷,會減少養子女的未來和福祉出現負面結果的可能。[3]

法律上,收養是透過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親子血緣聯絡之人間,以法律規範而擬制雙方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擬制血親。法律文字稱呼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則為養子女

現代定義

收養之類型,依收養人與被收養者間之關係,約可分為三種:

  1. 繼子女(稱為繼親收養),亦即夫妻之一方結婚後,收養他方在前婚關係中之子女,即屬之。
  2. 則是其他本有親屬的身分者(稱為近親收養),指若相互具有近親關係,而收養其子女為自己之養子女之情形。
  3. 則為本來即不具親屬或血緣關係之人,依法定方式,具備相關要件,而成立收養關係者而言。

但都可因為有效的收養行為,而成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將子女被他人收養之情況稱為「出養」子女。一旦子女出養後,與其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互不負義務,也無法律上之權利,故也互無繼承之資格。

相關規定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 遺棄他方。
  •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参考资料

  1. 诗经·小雅·小苑》的诗句“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揚雄法言·學行》:“螟蛉之子殪而逢蜾蠃,祝之曰:‘類我、類我。’久則肖之矣。”
  2. 封神演义》第二十二回
  3. Rachael Ray Doubledee. . may 2015 [2021-01-11].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養子部》,出自《古今圖書集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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