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英花

洪英花,現任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東吳法研所畢業。司法官訓練所21期結業。曾任第一屆增額國大代表。曾經歷高雄、台中、台北地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澎湖地方法院庭長、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洪英花曾面見司法院長賴英照,針對法院的後案併給前案的慣例提出異議,反應「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有異議者認為,這似乎係企圖影響扁案,因此傳出暗樁說。但當事人否認,自稱未收受過陳水扁的任何提拔。但亦有人提出相反的意見認為,這是針對台北地院既有分案制度遭到當權者操弄下,由現任司法官發出的善意批判,目的是為了落實符合兼顧程序與實體正義的司法獨立。

民國101年起,洪英花法官為了使大法官任期回歸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交錯任期制之設計目的,除向媒體投書外,更陸續向總統府提出多次陳情,並針對此問題向司法院提出釋憲聲請案,均未獲處理,為避免造成憲政之重大爭議,105年4月12日著書建議將於105年5月20日舉行之第14任總統副總統就職宣誓,不應由不適格大法官之司法院正、副院長職司監誓之意見,惜未見採。

關於「法定法官原則」的爭論

洪英花法官

洪英花曾於自由時報2008年12月30日投書自由時報[1],提及「德國基本法第一○一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6條的基本精神,只述明當被告相關聯的案件,由不同的同級法院分開審理時,可併案至同一法院進行審理,避免頻繁調閱相關證物、或傳喚相關證人與被告,到不同的法院,以加速審判之順利進行。有論者認為,單從該法條文義,似未提及任何謂的『法定法官原則』。且依司法判例,大多屬於後案併給前案,當跨同級法院之併案,如有爭議者也應以上級法院的裁定為基準。

對此,亦有不同意見指出,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正係明白點出何謂『法定法官原則』,此即任何繫屬於法院的司法案件,在決定由哪一位法官來承審時,必須有一套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兼及保障人民程序基本權的合理機制,透過這套足使人民具有可預測性的機制,方能確保當權者不會透過權力恣意地操縱司法甚而在特定案件中更換合乎自己心意的法官以侵害人民權益。

另,關於憲法解釋,有論者以為,法律由立法院所明訂,解釋法律是否彼此抵觸,或是否違憲則為大法官之職權。身為地方法院刑事庭長的洪法官,對個案發表個人意見,有失其立場。洪英花表示:我從來不談論個案,擔心沒看卷就評論,不夠嚴謹或損害司法威信,但扁案換法官,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以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的經驗,不須看卷就知道程序發生重大不正義。事實上,針對訴訟繫屬中的個案,由非承審或不曾參與訴訟過程的在職司法官,以本於國民對公共事務參加的基礎對該個案發表評論,究否合宜?固然可受公評,惟作為憲政機關的有權解釋憲法,與作為國民立場參與憲法解釋,應屬護憲守憲任何國民皆有責任之同一命題。

洪英花本人對上述的批評,曾撰文回應並申論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在中華民國憲法上的法源依據及其內容,其主旨略為:『我國憲法第80條明定「審判獨立」目的在建構公平法院,不受任何干涉。其先決條件,即法院受理任一案件,承辦法官之分配,皆須嚴守法律規定作決定(禁止行政等外力介入指定),且法律或授權訂定之事務分配規則,須符合抽象、個案隨機正義之要求,由「法定法官」依法審判,以維護審判獨立,確保人民訴訟權。雖憲法第80條[2]、第16條[3]未出現「法定法官」文句,「法定法官原則」既為憲法第80條之重要內涵,復為落實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所必要,自屬憲法第80條、第16條明定維護「審判獨立」、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法則。就像「比例原則」為憲法第23條所明定,但憲法第23條之字句,也未嘗出現「比例原則」4字。中華民國憲法對基本人權之保障,係做「例示」、「舉例」規定,不採「列舉」方式,憲法第22條且明定對所有基本人權均予保障,不受憲法條文是否已明文「例示」、「舉例」之限制,自不得將「法定法官原則」排除。

所謂「法定法官原則」係指案件如何分配給法官審判,應依據法律明文規定,即案件應由何法院受理,必需按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及法律授權訂定之法院事務分配規則定之,各法院之事務分配規則不得背離或違背憲法「法定法官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定法官原則」是維護司法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重要內容及精髓。[4]

據此,洪英花強調「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變更由『無審理權責』蔡守訓審理,違反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第16條『人民訴訟權』所維護保障之『法定法官原則』,自屬違憲。」故將蔡守訓審理之案,併案給周占春審理,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要言之,洪英花即透過前揭文章,闡述由我國實定法體系及我國憲法基本原則中所推論出的「法定法官原則」。

參考文獻

  1. . 自由時報. 2008-12-30 [2009-09-16].
  2.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3.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4. . 玉山週報. 2009-07-23.
    洪英花. .

外部連結

  • 扁收押/質疑併案程序 士林地院庭長:扁案應讓周占春審
  • 被遺忘的違憲思考
  • 洪英花的個人部落格
  • 洪英花告邱毅、蔡正元誹謗(2009-1-9)
  • 侵吞政大1400萬買房女會計還錢換緩刑
  • 憂癌妻忘結帳 深情夫判無罪
  • 身戴太陽花 力抗龐大司法院體制
  • 〔An open letter〕To Honorable Judge Hong Yin-hua
  • 質疑扁案公正性 台法官獲國際學者聲援
  • 不畏強權!洪英花出書直指大法官任期制的「憲政破窗」
  • 法官洪英花出書︰多名大法官該退不退 釀憲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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