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 (澳門)
消費者委員會(簡稱:消委會;葡萄牙語:,葡文縮寫:CC)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由經濟財政司監督,主要負責保障澳門及來自各地的所有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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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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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主席 | 黃翰寧 | |
部門資訊 | ||
部門性質 |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務法人 | |
成立年份 | 1988年 | |
所屬部門 | 經濟財政司 | |
總部 | 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4號A昌興大廈地下 |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consumer.gov.mo |
消委會的主要工作,包括測試市面上各種產品的安全程度和質素,處理消費者對店舖的投訴,向市民提供產品及服務資訊,並透過各類宣傳教育消費者,使消費者知道自己應有的權利及懂得保障自己的權益。
歷史
- 1988年6月13日,設立“消費者委員會”,葡萄牙語:,隸屬於“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
- 1995年6月12日,消費者委員會進行架構重組。
- 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後,消費者委員會更為隸屬於“經濟財政司”。
- 2002年5月6日,消費者委員會標誌更換成現時式樣。
組織法例
- 第12/88/M號法律(1988年6月13日《澳門政府公報》)設立消費者委員會。
- 第4/95/M號法律(1995年6月12日《澳門政府公報》)重組消費者委員會-廢止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第12/88/M號法律第12至25條。
- 第1/98/M號法律(1998年6月1日《澳門政府公報》)修改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重組消費者委員會)。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職責
- 對行政當局將訂定之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發表意見;
- 與同類實體接觸及推動保護消費者之共同工作,尤以指導及提供資料之工作為然;
- 研究及推行對較不受照顧之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傷殘人士及經濟薄弱者之特別輔助計劃;
- 對消費者的指導及資料提供,提出建議及進行活動;
- 鼓勵經濟及專業代表團體編製管制其會員活動的法例;
- 研究消費者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及投訴,並將之轉達有權限的公共部門;
- 對一般消費的財產及服務取得範圍所出現的輕微糾紛,提供調解、中介及仲裁的機制;
- 推動、執行及加強本法律規定之措施;
- 將由法律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組成
- 消費者委員會的機關有全體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
- 全體委員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其中由行政長官的批示委任的現職行政當局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不得超過三名;
- 主席由全體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不在或因故缺席時,將由委員會為此目的而指定的成員代替。
- 執行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二名委員組成,由行政長官聽取全體委員會意見後委任。
全體委員會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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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何佩芬 |
委員 | 石崇榮 |
李居仁 | |
李惠萍 | |
區天興 | |
黃慶添 | |
甄李睿恆 | |
謝家銘 | |
鄺子豐 | |
蘇頌恩 | |
關勳杰 | |
來源:相關連結 |
執行委員會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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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黃翰寧 |
全職委員 | 陳漢生 |
非全職委員 | 吳燕天 |
來源:相關連結 |
誠信店相關連結
- 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為提高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加盟商號』的誠信形象,並向各行業推介相關的機制;在2001年起,向未有投訴紀錄之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的『加盟商號』發出年度的『誠信店』標誌,以鼓勵有關商號在推展商務之同時,更顧及到消費者的權益。
- 消委會除規定有關商號在消費爭議發生後,必須接受消費者要求;進行自願仲裁外,現從企業與消費者活動之間,如何提高企業的信譽與形象,提出一些準則,要求已加入或將加入有關制度的商號遵守。
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相關連結
- 假如消費者因購買了有瑕疵的產品,得不到滿意的服務,或被迫以高價購買財貨或勞務而覺 權益受損時,可攜有關文件(如收據及發票等)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求助。
- 假如商人珍惜其商號之形像,並希望解決與消費者之間可能發生的爭議,亦可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索取所需資料 及要求提供協助。
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提供資訊,中介調解及仲裁服務。其目標是解決發生在澳門地區內之小額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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