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京都议定书对附件1国家(均为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规定,其中不少国家一来不愿降低生活水平以降低能耗,二来节能技术已经达到较高水准继续挖潜难度较大,因此达到规定目标有困难,清洁发展机制允许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

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第一次地球高峰會議 该机制由位于德国波恩执委会负责管理执行,如果某项目在执委会注册并且其减排效果得到认证,这个项目就能得到等量的“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1CER等于1二氧化碳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

2005年10月19日执委会发放了第一个减排认证。这一认证来自于一个洪都拉斯的小型水电站项目,它采用了本地雇员为周边地区提供稳定的电力并减少了对石油的依赖。10月20日执委会又发放了另一个减排认证。减排认证从设计到实施的全过程均在严格的公共审查之下,国际认证、标准化计算和监测标准等都是透明的,所以减排指标真实可信。

清洁发展机制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这被很多投资人看作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动力。从2005年6月到10月已经有300多个项目申请认证,平均每月新增40~60个新的项目申请。一旦这些项目都通过执委会的认证,它们将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益处,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CDM项目以较低的代价就达到减排标准,而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因此将它们消费和生产的模式变得更为环保。

清潔發展機制的法律規範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UNFCCC,此是CDM根本母法。

1997年UNFCCC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是UNFCCC第七屆締約國會議上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第15/Cp.7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第16/Cp.7決定、第17/Cp.7決定、第18/Cp.7決定等。自此,CDM有了明文作業規範(即第17/Cp.7決定)。

第17/Cp.7決定附件「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內容包括:

A 定義
B 作為《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COP/MOP)的作用
C 執行理事會(CDM EB)
D 認證和指定經營實體
E 指定(的)經營實體(DOE)
F 參與要求
G 審定和登記(Validation & Registration)
H 監測(Monitaring)
I 核查和核證(Vertification & Certification)
J 核證減排量的發放(Issuance of CERs)
附錄A 經營實體認證標準
附錄B 項目設計書(PDD)
附錄C 制定基準指南和監測方法的職權範圍
附錄D 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要求

在CDM舉足輕重的「指定經營實體」(DOE),在《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中(第5款),僅原則性要求DOE須對一個CDM項目的減排作出下列證明:

(a)經每一有關締約方批准的自願參加;

(b)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實際的、可衡量的長期效益;

(c)減少排放對於在沒有進行證明的項目活動的情況下產生的任何減少排放而言是額外的。

到了第17/Cp.7決定,DOE被要求應:審定CDM項目活動;核查和核證人為排放量減少;維持其審定、核查和核證的CDM項目活動的公開清單;向CDM EB提交年度活動報告;按照CDM EB的要求,公開從CDM項目活動參與方獲得的信息…等。並且更具體的規範了審定、核查和核證的相關詳細規定,如第17/Cp.7決定中的G節、I節及附錄B、附錄C。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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