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蘭修好條約
琉蘭修好條約
條約類型
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
1859年7月6日
失效日
1879年4月4日
簽署者
尚鳳儀
、
翁德祐
昉·卡佩萊爾
締約方
琉球國
荷兰王国
語言
漢語
、
荷蘭語
收錄於
維基文庫
的條約原文:
琉蘭修好條約
《
琉蘭修好條約
》是
琉球國
與
荷蘭王國
於1859年7月6日(
清朝
咸豐
九年六月初七)簽訂的
不平等條約
。
全權大臣
琉球王國
:
尚鳳儀
、
翁德祐
荷蘭王國
:
昉·卡佩萊爾
(van Kappeler)
主要內容
自由貿易(琉球國喪失關税自主權)、荷蘭船隻薪水供給
漂流民救助
承認荷蘭擁有領事裁判權
設置
荷蘭人
墳地並保護
琉球國水先案內相關規定
對
荷蘭人
薪水提供的相關費用
相關條目
不平等條約
琉法修好条約
琉美修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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