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员会 (法国)
构成
省委员会由两轮选舉制的普选产生:每一个乡推选一个委员,省委員任期为六年,每三年更迭一半的成员。省議員還會選出省長及法國參議院內省的代表。
省委员会在内部选举产生一个常务委员会(commission permanente),由一个主席(président)和数个副主席(vice-présidents)构成,为省的执行机构。主席是省行政事务的负责人。
职责
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2004年8月13日有关地方责任和自由的法律唤起了一轮新的权力下放浪潮,各省委员会籍此机会在以下方面获得新的职权:
- 道路:国家级道路的的管理
- 社会事务:对老年人和年轻人的救助
- 住房:住房基金以及能源援助基金的管理
- 教育:招聘及管理技术人员、工人及服务人员
- 文化:一些文化遗产的领域
历史
1789年12月22日法律规定了在每个省建立一个由选举产生的36名成员组成的议会:省议会(Conseil de Département)。但是省议会在共和历2年霜月14日(1793年12月4日)被撤销。
其后,它以省委员会的名字由共和历8年雨月28日(1800年2月17日)法律重新建立,不过其成员由政府任命,而非选举产生。直到1833年它才重新成为一个选举产生的组织,由纳税人选举产生。普选产生的制度由1848年7月3日法律规定。
省议会的主席最初每年都要更换,自从颁布1871年8月10日法律起,省委员会只在每次更新委员的时候选举它的主席。
省委员会这个称呼(法文直译为“总委员会”)今天看来有些费解,事实上省委员会在大区委员会建立之前是最高的地区议会,因此被冠名“总”(générale)。
参考文献
参见
- 法国行政区划
- 大区 (法国)
- 大区委员会 (法国)
- 省 (法国)
- 市鎮 (法国)
- 大区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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