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公民法

緬甸公民法,是緬甸軍政府於1982年制訂關於緬甸公民身份的法例[1][2]。緬甸目前承認三類公民,即公民,準公民和歸化公民。根據1947年憲法的定義,公民是屬於“土著種族”的人,擁有“土著種族”的祖父母,是公民的子女,或者在1942年之前住在英屬緬甸。根據這項法律,公民是需要獲得國家註冊卡(NRC),而非公民則需獲得外國人登記證(နိုFRC)。父母持有FRC的公民不得競選公職[3]

缅甸公民法
缅甸联邦议会
An Act relating to Myanmari citizenship
制定機關缅甸政治
現狀:已施行

根據1982年緬甸公民法的定義,完全公民是指1823年前居住在緬甸的居民的後裔,或者出生時父母為公民的家庭:準公民是通過1948年“聯邦公民法”獲得公民身份的人。歸化公民是那些在1948年1月4日之前住在緬甸並在1982年之後申請公民身份的人。

雙重國籍

緬甸不承認雙重國籍。歸化另一個國家後緬甸公民身份立即無效[4]

外國人不能成為緬甸的入籍公民,除非他們能證明與該國有著密切的家庭聯繫。

羅興亞人公民權

緬甸政府不承認羅興亞人是緬甸135個法律承認的族群之一[5] ,否認其緬甸公民身份(官方視為從孟加拉國來的偷渡客)[6]

參考

  1. Tun Tun Aung. (PDF). 現代社會文化研究. March 2007, (38): 265–290.
  2. . Government of Burma. UNHCR. 1982-10-15 [2012-03-15].
  3. Soe Than Lynn; Shwe Yinn Mar Oo. . Myanmar Times. 2010-09-20 [2012-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13).
  4. . eHow. [2012-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29).
  5. . The Economist. 2012-10-20 [2017-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13).
  6. . The Economist. 2012-11-03 [2017-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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