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務法院

美國稅務法院(United States Tax Court、判例引註: TC;美國聯邦稅務法院;美國稅務法庭)是美國國會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設立的聯邦審判法院,其中第8項規定(部分)國會有權"組成次於最高法院之專門法院"。[1]稅務法院專門審理美國所得稅的案件糾紛,通常在美國國稅局進行正式稅務評估之前審理此類糾紛。[2]雖然納稅人可以選擇在破產法之外的各種法律規定中來進行訴訟稅務問題;但是稅務法院是納稅人可以在沒有先全額支付有爭議稅款的情況下能如此處理稅務爭議的唯一法院。對有徵稅爭議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任何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這些法院在處理稅務案件時要求先支付稅款,然後當事人告訴提起訴訟以收回有爭議的賠償金額(弗洛拉訴美國案之"全額支付規定")。[3]稅務法院法官的任期為15年,如果有"效率低下、疏忽職守,或在辦公室犯有瀆職行為......",總統可以將之免職。[4]

美國稅務法院
(T.C.)
位置美國稅務法院大樓
Appeals to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地理上的巡迴法院)
建立1924
创建1924年歲入法案
26 U.S.C.第7441章第7479部分
组成方法總統任命參議院諮詢與同意
法官19 人
法官任期15 年
首席法官莫里斯·弗雷
www.ustaxcourt.gov

稅務法院的主要徽誌是以一個束棒表示。

註釋

  1. U.S. Const., art. I, sec. 8, cl. 9.
  2. See 26 U.S.C.第7441章.
  3. 357 U.S. 63 (1958), affirmed on rehearing, 362 U.S. 145 (1960).
  4. See 26 U.S.C.第7443章.

參考文獻

  • Some information on this page is from the web site of the U.S. Tax Court, which, as a public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參見

  • 美国国家税务局
  • 雙重追訴(雙重危險、雙重危險禁止原則)
  • 絕對性答辯
  • 審判法院
  • 美國稅務法院法官列表
  • 加勒比法院
  • 高級法院
  • 存卷法庭
  • 美國稅制
  • 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美國稅收法典)
  • 美國律師職業許可
  • 美國破產法院
  • 美國稅收改革法1986年
  • 美國遺產稅
  • 美國贈與稅
  • 隔代轉讓稅
  • 美國稅收抵制
  • 美國歷史上關稅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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