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LGBT權益

荷蘭以開放著稱,十分注重性傾向等個人隱私的相關政策。人民普遍支持LGBT族群擁有平等權利[1],部分基督徒及伊斯蘭教徒移民對性別平等仍採保守態度。調查顯示,至少三分之二的反同性戀仇恨罪是由穆斯林移民家庭的青年所為[2],其多數是摩洛哥土耳其人後裔。2011年10月调查表明,虽然荷兰90%荷兰族认为同性恋并不违背道德,但仅有30%在荷土耳其人25%的在荷摩洛哥人接纳此观点。[3] 而据报道,印度裔的印度教徒多能接受荷兰族的观点。[4]

荷蘭的LGBT權益
荷蘭的位置(深綠色

 歐洲大陸淺綠色及深灰色
 歐盟淺綠色   [圖例放大]

同性性行為合法 (自1811年)
性別認同表達允許跨性別者作性別更動
同性伴侶關係同性婚姻自2001年合法
收養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
兵役議題男、女同性戀者可公開性傾向
反歧視保障性傾向保障 (見下方)

概要

項目 合法性
同性性行為合法性 自1811年
承諾年齡[5]一致
反歧視法執行
反歧視法適用於商品及服務法規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其他領域(包括:間接歧視、仇恨言論
同性婚姻 自2001年4月1日
承認同性夫妻/伴侶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
同性戀者可在軍界公開性傾向
性別更動權力
女同性戀進行體外受精之合法管道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進行捐血

參見

參考資料

  1. . [2010-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5-17).
  2. . [2010-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1-04).
  3. . [2015-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13).
  4. . [2015-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14).
  5. 可發生性關係的法定年齡

外部連結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