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長者

根據香港社會福利署編訂的《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2006年8月修訂本)所述,虐待長者(簡稱「虐老」)一般是指:「傷害長者福祉或安全的行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長者的福祉或安全受到傷害。」

種類

長者受虐的形式可謂五花八門。普遍來說,會以下述的形式來作分類:

  1. 身體虐待
  2. 精神虐待
  3. 產權虐待(Financial Abuse)
  4. 性虐待
  5. 疏忽照顧(Neglect)
  6. 遺棄(Abandonment)
  7. 自我疏忽(Self-Neglect,此類情況應否視為虐老,至今仍存爭議。)
  8. 其他形式:包括違反個人權利(violation of rights)、機構虐老(institutional abuse)等

衍生虐老的危機因素(Risk Factors)

近年的研究或統計數字顯示,受虐長者與施虐者的某些特質或處境,往往較易引發虐待長者的事件產生。一般來說,它們會被視作導致虐老的危機因素,而其中值得各方留意的危機因素如下:

高危長者(Elders at risk)

  1. 年齡:長者年齡愈高,受虐危機愈大。
  2. 夫婦年齡差距:長者夫婦之間年齡差距愈大(例如老夫少妻),年長一方受虐機會愈大。
  3. 健康轉差:若長者身體及精神健康轉差(例如患上老年痴呆症等疾病),需要依賴別人照顧,受虐危機愈大。
  4. 居住安排:受虐長者較多是與他人同住(例如與自己的配偶、成年子女家庭等),其人際關係又較為疏離甚至陷於孤立。
  5. 缺乏資源:受虐長者較多為資源困乏者,須依靠他人照顧。
  6. 新近喪親:新近喪親的長者,生活起居若需要依賴他人照顧,又或缺乏經驗獨立處理私人財產者,往往較易成為被虐的對象(例如財產被侵吞等)。

施虐者的特質

  1. 年齡:施虐者多較受虐長者年輕。
  2. 性別:普遍來說,男性施虐者較女性為多。
  3. 精神或行為問題:若為精神病患,又或有酗酒、吸毒、暴力、反社會等不良行為,則較易成為傷害長者的施虐者。
  4. 與受虐者的關係:大多數的施虐者為受虐長者的家人,尤以其成年子女、媳婿及配偶為甚。
  5. 依賴者:長者的成年子女若為失業者或未婚,而在財務支出、居住照顧及其他生活層面上,需要依賴其年長父母者,則較易成為傷害長者的施虐者。

相關資料

  •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 頌和長者服務計畫〖虐老防治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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