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
1999年6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1]。2018年6月28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2018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显示,天津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2]。
参考文献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的通知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3日 [2018年5月21日]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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