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中華民國)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別名證交法
施行日期1968年5月2日
修正次數29
最新修正2020年5月19日
法規類別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證券交易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66年8月16日由經濟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727
  • 經濟財政司法委員會於1967年12月21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1968年4月5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1968年4月16日通過三讀,送交全體表决
  • 1968年4月30日由總統蔣中正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68年5月2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管理證券市場的商事法

沿革

  • 1968年證券交易法訂頒,全文共183條,其後歷經多次修正。
  • 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 4、14、22、36、38-1、141、142、144、145、147、166 、169~171、174~175、177、178、179、183 條條文;增訂第165-1至165-3條條文及第5章之1章名;並刪除第1條及第46條條文。
  • 2019年5月31日修正第14之5條及第36條,並於2019年6月21日公布。[1]

修正第14之5條之緣由,由於上市(櫃)公司已逐步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報表及帳冊內容的查核,而原條文並未規範提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財務報告,其應簽名或蓋章之企業人員。為強化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於是依據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十款,明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修正第36條之緣由,考量原條文並未規範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其應簽名或蓋章之人員。為強化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於是依據第十四條第三項[註 1]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公司公告並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至第一項第二款應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則比照第一款年度財務報告作修正(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 2020年5月5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並於2020年5月19日公布。[2]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理由,為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於是第五項內容修正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註 2]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此次修定,對於促使企業制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起到正面效益。

內容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第三章 證券商
  •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 第六章 仲裁
  • 第七章 罰則
  • 第八章 附則

參考文獻

注釋

  1. 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2.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二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金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參考來源

  1.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2.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4條條文,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4條條文。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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