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质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第三人为担保债务而移交的财产,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2]

  • 动产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权利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参考来源

  1. 邹瑜.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12.
  2. . 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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