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官
道官,掌管道教事務的道司衙門官吏,一般由道士充任。
歷代沿革[1]
金代
《续通志·职官略》载:金代管理道教,“于帅、府置司,正曰道录,副曰道正,以三年为任”。
明代[2]
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神樂觀掌樂舞,以備大祀天地、神祇及宗廟、社稷之祭,隸太常寺,與道錄司無統屬。
洪武元年立玄教院。四年革。五年給僧道度牒。十一年建神樂觀於郊祀壇西,設提點、知觀。初,提點從六品,知觀從九品。洪武十五年陞提點正六品,知觀從八品。凡遇朝會,提點列於僧錄司左善世之下,道錄司左正一之上。十五年始置道錄司。各設官如前所列。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設官不給俸,隸禮部。二十四年清理釋、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給牒。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者一所,併居之。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試給牒,不通經典者黜之。其後,道士有大真人、高士等封號。賜銀印蟒玉,加太常卿、禮部尚書及宮保銜,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時寵幸,非制也。初規定道司衙門道官「全依宋制,官不支俸」[3]。自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十月,改定道錄司各道官依品支俸。
孝宗初,詔禮官議汰。禮官言道士自真人、高士及正一演法諸道官一百二十三人,請俱貶黜。詔真人降左正一,高士降左演法,追奪印章及諸玉器。道錄司留正一等八員,餘皆廢黜[4]。
清代[5]
道錄司一人。□品。左、右正一,正六品。演法,從六品。至靈,正八品。至義,從八品。俱二人。分設各城道協理各一人。道官兼正一等銜,給予部劄。協理給予司劄。龍虎山正一真人。正三品。提點,提舉,法籙局提舉,由太清宮法官充補。各一人。副理二人。贊 教四人。知事十有八人。自提點以下,並由正一真人保舉,報部給劄。
初,天聰六年,定各廟道以道錄司綜之。凡諳經義、守清規者,給予度牒。順治二年,停度牒納銀例。八年,授張應京正一嗣教大真人,掌道教。康熙十三年,定道錄司員缺,及以次遞補法。十六年,詔令道錄司稽察設教聚會,嚴定處分。雍正九年,嘉法官婁近垣忠誠,授四品提點,尋封妙正真人。十年,定提點以次員缺。乾隆元年,酌復度牒,並授正一真人光祿大夫,妙正真人通議大夫。五年,正一真人詣京祝萬壽,鴻臚寺卿梅瑴成疏言:「道流卑賤,不宜濫廁朝班。」,於是停朝覲筵宴例。十七年,改正一真人為正五品,不許援例請封。三十一年,以法官品秩較崇,復陞正一真人正三品。三十九年,真人府監紀司張克誠留京,置協理提點二人。四十二年,授克誠提點,兼京畿道錄司,省協理。
參考資料
- 《道教大辭典》1994年06月第1版
- 《明史》卷七十四/志第五十/職官三/僧道錄司
-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四
- 《明史》卷三百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佞倖/繼曉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職官二/僧道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