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分家

醫藥分家在西方的起源約可追溯到亞歷山大大帝時代。相傳亞歷山大大帝在東征回程時腸胃不適,其御用醫師為其治療時不慎用藥過量,導致亞歷山大大帝中毒身亡,而衍生出保護人合理使用藥物的制度,讓學有專精的藥師可以作為病人健康的最後把關者。

醫藥分家(業)是指開立處方跟調劑藥物分離的一種制度。

現時在不少已發展國家(例如:北美洲),醫師藥師由不同的監管機構規管。通常這些地區都規定:只有藥師可以為公眾提供預定的藥品,而藥師不可跟醫生形成業務夥伴關係、或為醫師提供回扣。然而,美國醫學協會的道德守則規定:醫師可免除他們的辦公室內,只要沒有病人受到剝削,又或病人有權利向醫生索取一份書面處方,以便他們可以到其他地方購藥,醫生亦可以按需要而為病人開藥;而事實上,這批為自己病人開藥的醫生,佔美國醫生約7~10%[1]

醫藥分家普遍被認為是一種提高公眾衛生透明度的方法,亦為不少步入已發展的國家(例如:大韓民國)所採納。他們認為,病人可透過向藥師查詢替代藥物而減低藥物開支;但亦有評論指出,醫藥分家會讓藥師受到大藥廠控制,使他們開出更多較昂貴的藥物。

中華民國醫藥分業發展、困境[2]

  • 臺灣醫藥分業執行上受限於政治的角力,有門前藥局處方箋釋出不足等問題存在。基於臺灣現有的體制下,處方箋的釋出量只有30%,故在未來的醫藥分業上還存在需要加強的空間。

香港醫藥分業發展

在香港,由醫院管理局管轄的公立醫院、門診診所及主要私家醫院原則上已實行醫藥分家:駐院醫生並不參與配藥,他們只會發出處方,由醫院或診所內的藥房在藥劑師監督下配發藥物。

相反地,社區私家醫生及牙醫,則絕大多數由醫生一併參與配藥。診所多有備存常用藥物,除非醫生處方沒有庫存之不常用藥物,病人方需要帶同處方到註冊藥房自行購買。藥劑師團體一直有爭取醫藥分家聲音,雖然香港社會在廉政公署嚴厲肅貪下大致廉潔,藥商與醫生或藥劑師貪污勾結可能性不大,但有西醫團體質疑社區藥房質素參差、有濫售處方藥物疑慮等理由反對下,令推動全面醫藥分業多年來仍停滯不前。

參考資料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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