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總統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百分之百捐助的財團法人,2012年正式運作。[2]
成立時間 | 2011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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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人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型 | 基金會 |
目標 | 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
地點 | |
方法 | 公平合理、專業迅速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
重要人物 | 林志潔(董事長) 洪令家(主委兼總經理) |
網站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
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等金融危機再次發生,以及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並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同時依據此法設立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評議中心,是以公平合理迅速有效為處理原則目的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來透過調處評議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因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12年正式運作,將針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消費爭議,進行公平合理的評議。未來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若發生糾紛,可選擇透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迅速解決。
以往金融消費爭議發生,需透過訴訟方式處理,過程冗長;評議機制建立後,消費者如與銀行、證券、保險發生任何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向往來的金融機構申訴;若超過30日未獲業者回覆或不接受業者的處理結果,消費者皆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消費者須在爭議處理結果(不滿意金融機構回應或業者超過30天未回應)產生後的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在一定額度以下具有拘束力,屬投資型商品為100萬元,屬非投資型為在10萬元以下,金融服務業者應予接受並給付。同時,金融消費者可以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使評議書賦予法院判決的效力。
目前在金融爭議案件中,以保險為訴訟比重最重,達8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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