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为的,称为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德語:英語:)。间接正犯所利用者首先是一个人类工具(德語:英語:),而非物质或动物工具;其次是他人的行为,而非人的非行为,如甲将乙推倒压碎丙之文物,系毁损罪之直接正犯。

处罚根据

间接正犯虽未亲自实现构成要件,但仍依正犯处罚,其根据是意思支配。即利用者通过意思支配控制了被利用者的行为,间接地实现了犯罪事实,相当于亲自直接实施,被利用者沦为工具,无法对自己行为负责,刑法上也不予处罚,故由利用者负担。

类型

(一)利用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 如甲逼迫、诱骗乙自杀实现杀人目的。

(二)利用不具有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

  1. 无故意及过失的工具:如母亲让不知情的儿子将毒水端给父亲饮下。
  2. 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如甲出于流通目的而请道具师乙制作伪币数十张,称为拍电影所用。

(三)利用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利用他人正当防卫或警察之逮捕行为而实现陷害第三人之目的。

(四)利用不具有有责性的行为

  1. 无辨识能力的工具:如利用幼儿杀人。
  2. 受精神强制的工具:以生命相威胁逼迫他人犯罪。

(五)利用犯罪行为

  1. 对象错误的工具
    • 屏风案:甲教唆乙射击贵重的屏风,其实是为了让他杀死屏风背后的丙,乙在毁坏屏风的故意下射击,但并不知道后面有丙的存在。
    • 指鹿为马案:杀手甲受雇佣而准备杀死乙,丙向甲将丁指示为乙,甲遂杀死丁。
  2. 过失的工具:如医生为杀死病人将消炎药替换为毒药,护士疏忽没有仔细检查就对病人进行了注射致其死亡。
  3. 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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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林山田:《刑法通論》(增訂六版),台大法律系
  • 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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