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任意球

間接自由球是在足球比赛中,因某些原因(如对方越位)中断后恢复比赛的一种方式。与直接自由球不同之处在于,发球方如果直接将球踢入对方球门不能算作得分[1]

判罚标准

間接自由球的判罚主要是規範守門員在場上的行為,主要有4種情況可以判罚間接自由球[1]

第一,足球規則中規定,守門員在比賽中用手持球不能超過6,在6秒鐘之内守門員必須將球擲出使足球進入比賽狀態。

第二,當守門員將球開出進入比賽狀態後,守門員在其他球員觸球之前是不能用手接球的,如果在無人接觸球前再次用手觸球將被判罰間接自由球。但這不包括守門員在第一次撲球時未將球接穩而進行的第二次觸球。

第三,在以前足球運動的規則中,守門員是可以用手接本方隊友的回傳球的,但是這種規則縱容了後衛可以不斷用腳將球直接回傳給守門員,這種時常作為拖延比賽時間的方法為人詬病。於是國際足球協會1994年世界盃開始,規定守門員只可以用腳部接本方球員用腳故意回傳的球,不可以用手直接接本方球員用腳故意回傳的球,如果違規將被吹罰禁區内的間接自由球。當然如果本方球員並不是故意的將球傳給本方的守門員而是因爲技術失誤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而將球踢到守門員的控制範圍内,或者是用頭或胸部等非腳部的身體部位回傳球時,守門員用手接球是不犯規的。

第四,足球規則規定,守門員不能用手接本方隊員擲出的界外球,否則將在守門員接球的地點判罰間接自由球。

參考資料

  1. 長池實等. . 聯廣圖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 ISBN 957-617-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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