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
陽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各地的陽光法案
美国
美国于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是美国关于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
英国
英国于2000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帮助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希瑟·布鲁克()获得了英国议会议员们申报各项开支的信息,从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调查结果最终导致议会下议院议长及其他一些议员辞职。
中華民國(台湾)
中華民國(台湾)於2005年12月6日制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法,同年12月28日公佈生效;於1993年6月15日制定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同年7月2日公佈生效。
信息公开
2007年4月,國務院公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訂於2008年5月1日起生效。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难题。
“阳光法案”
上世纪80年代,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被首次提出。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5年,在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中,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予以规范的建议最终未被采纳。[1]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中重申了《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2]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3]
近年来,呼唤“阳光”的话题持续发酵。典型一例,刊于《南方都市报》的一幅题为《脱吧,该你了》的漫画,在凯迪社区数日内点击过600万,“盖楼”之高让漫画作者也跌破眼镜。各大网站不得不将“呼唤阳光”现象作为重要舆情记载与描述,此民间情绪的强大“气场”,可令任何当家人为之动容。即使不乐意,也难免心惊。谁都不愿背上“不阳光”或“怕阳光”的名声,就是真不阳光、真怕阳光,也得拿出欢迎阳光的姿态。所以说,仅从舆论应对和积极姿态的角度,也需正面肯定还不够阳光的申报规定。[4]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5]其中“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6]
2013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八届二次会议公报指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众多现行纪律检查规定中的一项。现在,中纪委会议公报的这一规定,无疑是夯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建设性举措。在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困难重重的情况下,把已经存在的一项制度“由虚变实”,也不失为在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一项推进。[7]
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每年3月31日之前,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组织申报收入、房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经商、投资情况等14项重大事项。也就是说,从4月起,涉及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申报事项都已上报完毕,等待核查。南都记者近日从纪委系统获悉,中央纪委正在研究全国层面的抽查方案,由于意见尚未统一,目前“尚未有定论”。据透露,至少有3种抽查办法纳入中纪委考虑范围,一是选定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查。二是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抽查。第三种办法则是,当有线索检举某些干部或存在腐败行为时,对这批干部的申报内容进行核查。而在地方层面,南都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只有广州和上海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今年3月,广州市纪委称,南沙区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工作将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初步考虑按照15%的比例进行。随后的4月初,上海也规定试行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抽查核实工作。[8]
香港
香港現時沒有立法規定公開政府資料。1995年3月,香港政府制定了一套公開資料守則,以公務員管理規章的形式,要求表列的政府部門設立公開資料主任,向市民提供政務資料。
参考文献
- . 腾讯网. 2012-11-19 [2013-04-30].
- . 搜狐财经. 2010-07-13 [2013-04-30].
- . 人民网. 2006-08-29 [2013-04-30].
- . 人民网. 2010-07-14 [2013-04-30].
- . 新华网. 2010-07-11 [2013-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7-14).
- . 新华网. 2010-07-11 [2013-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30).
- . 人民网. 2013-01-25 [2013-04-30].
- . 中华网. 2013-04-30 [2013-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