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暴警告信號 (澳門)
歷史
2001年3月23日,氣象局正式設立雷暴警告信號[1];同月25日,首次發出信號。
在2014年起,氣象局為雷暴警告增設「有效時間」,但較多在有效時間之前取消。
2016年9月5日起,氣象局將雷暴警告之標誌更新為以兩個雷電符號作表示,為免市民與暴雨警告標誌混淆[2]。
2018年起,氣象局在發出雷暴警告後,會加插「公眾應盡量避免戶外活動,並提防強烈陣風可能造成的破壞和對駕駛安全的影響。」字句,提醒市民防範強陣風。
紀錄之最
註:雷暴警告信號資料由2001年3月25日開始。[3]
- 生效時間最長:2001年6月6日15:40至2001年6月7日23:00,生效1日7小時20分鐘(31小時20分鐘)。
- 生效時間最短:共有4次,均為生效半小時:
- 2015年8月16日12:10至12:40。
- 2017年7月5日16:35至17:05。
- 2017年7月16日06:20至06:50。
- 2019年7月30日07:45至08:15。
- 生效時間第二短:2015年7月22日03:34至04:05,生效31分鐘。
- 最早全年首次發出:2016年1月28日08:18至09:50,生效1小時32分鐘。
- 最晚全年首次發出:2008年5月5日14:55至16:40,生效1小時45分鐘。
- 最早全年最後發出:2013年9月15日18:45至20:15,生效1小時半。
- 最晚全年最後發出:2002年12月19日23:20至2002年12月20日06:30,生效7小時10分鐘。
- 發出最多次數的日期:2016年7月6日,共發出5次。
- 發出最多次數的年份:2019年,共發出110次。
- 發出最少次數的年份:2003年,只發出29次。
注意事項
- 在雷暴警告信號發出時,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並:
- 逗留在安全的室內場所,避免進行戶外活動;
- 提防強烈陣風可能造成的破壞及注意駕駛安全;
- 切勿停留在空曠地區、高地、大樹或電線桿旁;
- 遠離金屬、濕濡或任何容易引致觸電的物件;
- 遠離可能被強烈陣風或龍捲風吹起的物件;
- 避免海上活動,船隻應提防受到強烈陣風或水龍捲襲擊;
- 留意最新的天氣消息;
- 如出現冰雹或龍捲風時,應立即躲入堅固的建築物內,遠離玻璃門窗並蹲伏在地上用手或厚墊保護頭部;
- 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可能受雷暴影響的場所和金屬設施(例如:桅杆、起重機、金屬梯子、棚架、廣告招牌等)之安全;
- 因強烈陣風可能會造成工程機械不穩定,暫停需使用工程機械(尤其起重機)的所有活動;
- 暫停戶外挖掘等工程。
關於雷暴警告的法規
-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 -- 核准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2004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生效)
- 第17/2020號行政命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核准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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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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