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可持續漁業方法

非可持續漁業方法英語:)泛指所有並不符合長時期可持續漁業發展的漁獲濫捕方法[1]。這些方法會被認為屬於濫捕,通常都因為這些方法會威脅魚群的生存,又或會威脅魚群生活的環境,令到生態受損[2]。常見的例子有:爆破捕鱼电力捕鱼、甚至在發展中國家常見的投毒捕魚

在西方社會,使用拖網捕魚被認為會破壞海床生態,被主流海洋環境保護者認為屬於「非可持續漁業方法」[3]。除此之外,其他未經通報及未經規範的捕魚行為都屬於非可持續漁業方法[1]

相關法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4][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6]
  • 中華民國漁業法》第48條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採捕方法: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參考文獻

  1. . 綠色和平香港網站. 2010-12-16 [2016-11-15] (中文(繁體)‎).
  2. . 搜狐网. [2005] (中文(简体)‎).
  3. Black, Richard. . BBC新聞: Science/Nature. 2004-10-06 (英语).
  4. . 泰州网.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简体)‎).
  5. . 青岛新闻网. [2011] (中文(简体)‎).
  6. . 萧山网.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6) (中文(简体)‎).

參看

  • 漁業對環境的影響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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