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足球本地球員
應用
香港足球總會對本地球員及非本地球員的定義,適用於所有由香港足球總會舉辦的賽事,如香港甲組足球聯賽。[1]
當香港球會參與亞洲足球協會舉辦的球會賽事時,如亞洲聯賽冠軍盃、亞洲足協盃等,不會使用香港足球總會的定義來定義外援,而是有另外一套由亞洲足球協會自行訂立的規則。[2][3]而球員是否具有代表香港足球代表隊參加國際賽的資格,則是根據國際足協球員代表資格規則,因此會有球員在香港賽事中可註冊為本土球員,但未取得於國際賽事代表香港隊上陣的資格,或者須於亞洲球會賽事中註冊為外援的情況。
定義
本地球員
2017年7月前,香港足球總會對於本地球員的定義,乃記錄於《香港足球總會規例》(英語:)的第15條。[4][5]該段對本地球員的定義如下:[註 1]
- 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人士;
- 任何純粹為華人血統或帶有華人血統並曾在任何時間至少連續2年通常居於香港的人。[註 2];
任何持有中國護照[註 3]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且已通常居港連續2年的華人,應提供通常居港的連續2年內,每年沒有離開香港多於90日的證明。;- 任何持有中國國籍[註 4]而親身父親、或親身母親、或親身祖父或外祖父、或親身祖母或外祖母出生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疆域以內的球員;
- 任何已通常居港連續7年的人士,而該球員應提供通常居港的連續7年內,每年沒有離開香港多於182日的證明;
- 任何根據第115章《入境條例》1997年版[註 5],被香港入境事務處定義為擁有香港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 曾經在國際足協/亞洲足協正式賽事代表香港參賽,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及根據國際足協及亞洲足協的判定,可代表香港參賽的香港居民;
- 任何來自中國大陸持單程證[註 6]到香港的華人[註 7]。
在2017年7月,新的《香港足球總會球員身份及轉會規則》附件II將本地球員重新定義為合資格代表香港足球代表隊出賽者,但在2017年6月30日或之前已經註冊為本地球員者可以豁免。[6]這使得原本非中國籍的球員,除了連續居港7年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外,還要放棄原有國籍,加入中國籍及領取香港特區護照才能註冊為本地球員。
外地球員
任何不符合本地球員定義的人士,即屬外地球員。
爭議
註解
- 原文為英文。
- 參照1987年《人民入境條例》附表1
- 原文為「Chinese passport」。
- 原文為「Chinese nationality」。
- 原文為「Chapter 115, Hong Kong Immigration Ordinance of 1997 Ed.」。
- 原文為「single-way permit」,與單程證的官方英文名稱「One-way Permit」有出入。
- 原文為「Chinese person」。
參考資料
- (PDF). 香港足球總會. 2013年8月30日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年7月17日).
- (pdf). 亞洲足球協會: 第39頁(檔案第40頁). [2014年7月15日].
- . 亞洲足球協會: 第36頁(檔案第37頁).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年9月20日).
- (PDF). 香港足球總會.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年12月6日). (英文)
- . 香港足球總會.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2月3日).
- (PDF). 香港足球總會. 2017-07-17 [2017-07-1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10-07).
- . 星島日報. 2013年2月19日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7月17日).
- . 蘋果日報. 2013年4月12日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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