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一個國家組織政權,因國防外交治安等理由,強制一個人或一群人,離開某個地方,有時還會搭配流放

囚犯和憲兵在通往西伯利亞的道路上,1845年
1891年來自大清帝國駐美國舊金山領事黎榮耀所簽發的身份證明書。 本文件所涉及的案例檔案,由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地方法院所記錄。

關於中華民國法律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章,詳細明列出其執行、先行通知、彙送詳情予外交部、交通工具之利用、居留期間之處置、及旅費負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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