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
關於中華民國法律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章,詳細明列出其執行、先行通知、彙送詳情予外交部、交通工具之利用、居留期間之處置、及旅費負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