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年雙普選

0708年雙普選,是指香港人要求香港政府在2007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以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同時於2008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全數立法會議席由普選產生。這個建議是由於《基本法》沒有列明2007及2008年選舉模式,故1990年代香港三大政黨成立時,民主黨自由黨民建聯均支持2007、2008年雙普選。

最終,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按照決定,2007年的行政長官不會由普選產生,2008年的立法會選舉亦只有半數議席由普選產生。

歷史

背景

香港民主派論政團體於1980年代已開始爭取民主政制,如爭取八八直選(1988年直選)。

1995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指出,香港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制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第25條及第26條[1]。因此,民主派認為應儘快取消功能界別,全面落實立法會普選。

2003年香港七一遊行,包括爭取2007年及20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2]

2004年

2004年1月10日,美國英國政府再次表態支持香港政制改革。香港數萬人元旦遊行支持0708雙普選[3]。3月,香港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了《第1號報告》。[4]

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當中的4個問題[5],包括:

  1. “2007年以後”是否含2007年;
  2. “如需”修改是否必須修改;
  3. 由誰確定需要修改及由誰提出修改法案;
  4. 如不修改是否繼續適用現行規定。

4月9日,民建聯將其政綱中「爭取0708雙普選」改為「爭取2012雙普選」。4月15日,香港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了《第2號報告》[6]。報告交代在過去兩個多月收集公眾意見後,就《基本法》中關乎香港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的看法。 同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行政長官報告》,祈望人大常委會就0708雙普選作出決定。[7]

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按照決定,2007年的行政長官不會由普選產生,2008年的立法會選舉半數由普選產生,另外一半由功能組別產生,這個決定令香港政制邁向全面普選再被拖延。8月立法會選舉期間,民建聯參選人蔡素玉曾在香港電台的選舉論壇中表示:「民建聯是最有誠信的,我們是支持07/08(雙普選)的,要在政綱上。」最後民建聯跟隨中央的立場。

2007年

3月25日,香港歷史上首次有泛民主派人士參加特首選舉,梁家傑以123票大敗於曾蔭權的649票,他表示會繼續爭取2012年雙普選

相關文獻

香港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關於普選的條文:

  • 第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 第6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 附件1:第7條: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附件2:第3條: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8](節選):(《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內容)“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中英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關於普選的條文:

  • 第4條:(節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央对港方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關於普選的條文:

  • 第1章:(節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相當於 “司”級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

参考文献

  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本盟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盟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另第26條為:「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2. 誰能發動50萬人上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載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最後更新於2008年1月15日
  3. 美英再次表态支持香港政改,BBC新聞,2004年1月10日
  4. 第1號報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5. 關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關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新華網,2004年4月26日
  6. 第2號報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7. 行政長官報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8. . [2008-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3-15).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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