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餉

遼餉”又稱新餉,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為應付遼東的軍事需要,户部尚书李汝华议请畝加三厘五毫之赋,明年复加三厘五毫,四十八年(1620年)又议请再加二厘,前後平均每畝土地加徵銀九厘,計五百二十萬零六十二兩,崇禎四年(1631年),提高到一分二厘,共银六百六十万两,另加关税、盐课及杂项,共得银七百四十万八千二百九十八两。崇禎十年(1637年),兵部尚書楊嗣昌為鎮壓民變的費用,奏請增兵十二萬,加徵“剿餉”,總數兩百八十萬兩,直到十三年(1640年)被迫停止。崇禎十一年(1638年)九月至十二年三月,清兵數次繞境蒙古長驅直入內地打草穀及屠城,楊嗣昌提議徵派“練餉”七百三十万两。當時朝廷议论纷纷,杨嗣昌说:“无伤也,加赋出于土田,土田尽归有力之家,增银三、四钱,稍抑兼并耳。”崇禎亦常發內庫之帑金以濟餉,如崇祯八年出帑金二十萬助剿餉[1],崇祯十二年出帑金三十萬濟餉。[2]

三餉明朝末年的遼餉剿餉練餉三項賦稅的合稱

三餉的加派使得激化的社會矛盾更趨尖銳,崇祯三年户部尚书毕自严等人在奏疏说到财政窘境:“今日而思开节之法,诚难言之。议者或欲开矿,而虑得不偿失,仍滋乱阶;或欲加税,而关税已增,徒挠商旅。至于间架门摊,均属苛细苟且之政。权衡子母,又鲜实心任事之人。为今日之计,求其积少成多、众擎易举,无逾加派一策。”御史郝晋言:“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今加派辽饷至九百万。剿饷三百三十万,业已停罢,旋加练饷七百三十馀万。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3],其它雜項加派又多如牛毛,故官兵愈剿“盗”愈多,“民越穷而寇越起”,成為明朝滅亡主因之一。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三》中记载:“民田一亩值银七八两者,纳饷至十两。”

清兵入關後,多爾袞令蠲免三餉,顺治元年七月十七日发布“大清国摄政王令旨”:“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买粮料,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初议准作正粮,继而不肯销算。……予哀尔百姓困穷,……为尔下民请命,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福临登极诏书又重申:“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百买等项,悉行蠲免。”但清初由於軍費繁浩,財政困難,並沒有認真實行,特別是順治四年(1647年)復徵遼餉,[4]七年(1650年),多尔衮边外筑避暑城加派9省额外钱粮250余万两,順治十四年(1657年)遼餉編入《賦役全書》,即為“九厘额银”,“顺治十八年(1661年)还食言自肥,恢复了明朝剿饷,加赋五百多万两”[5],州县也常私自另有科派,終清一代,從未蠲除。例如清光緒十三年台灣民田中田每甲[6]徵租稅2两8分5毫4丝,不含地方官員加派,相當於每畝徵2分4釐8毫,是明初稅制「卅取一」得八倍,若加上地方官加派則達十倍之譜,惟清末此稅率仍僅日本戰國時代江戶時代的一半左右。

注釋

  1. 《崇禎實錄》卷八
  2. 《明季北略》第十五卷“崇禎十二年己卯”
  3. 《明史·食货志》
  4. 陳鋒《清代軍費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 陳支平:《清代賦役制度演變新探》(厦門大學出版社,1988)
  5. 顾诚的《南明史》1078頁
  6. 一甲計約十一畝三分一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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