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2007年上海合作组织制订的条约。公约订于吉尔吉斯斯坦,于2012年10月31日生效,保存人是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1][2]
簽署日 | 2007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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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比什凯克 |
生效日 | 2012年10月31日 |
簽署者 | 6 |
保存處 |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 |
語言 | 中文、俄文 |
签署过程
各缔约国回顾联合国宪章、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致力于使上海合作组织所在地区成为和平、合作、繁荣、和谐的地区;决心巩固组织成员国的友好关系,制订条约[3]。2007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比什凯克签署[4]。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2012年10月31日生效[5]。2013年9月13日,习近平参加在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各方决定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6]。
内容
条约由序言和26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
- 阐述了各方“和平共处、世代友好”,致力于使本组织所在地区成为和平、合作、繁荣、和谐地区的宗旨和原则;
- 重申各方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不允许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其他缔约方的活动,不参加任何针对其他缔约方的联盟或集团,不支持任何敌视其他缔约方的行动,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发展等重大问题上互相支持;
- 强调缔约各方将致力于维护和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维护和提高联合国作用、维护地区稳定方面加强协调和合作;
- 全面确定了缔约各方在政治、国防、司法、经济、文化、教育、环保、救灾等各领域合作的原则、方向和重点;
- 规定了条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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