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腳

中華民國台灣行政院勞委會1995年的一道公文中指出

「下腳」係指事業單位在營運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該事業單位無法回收再生,作為其營業項目相關之用途,而尚可資為他用,仍能變價之物。

下腳是指零碎而沒太多價值的材料。

外部連結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84) 台勞福一 字第 119059 號「下腳」之定義勞工法令查詢系統提供。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